平安基建征询责制度
本制度所称平安基建征询责(以下简称征询责),是指平安消费责任单位负责人对本矿平安施工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阻碍、贻误平安基建工作,导致产生严峻平安隐患和发生平安施工事故,造成不良社会阻碍和后果的行为,对责任单位及其负责人采取征询责措施。
,事故单位负责人由上级主管部门施行责任追查,并按上级有关规定进展处理。
“公开、公平、公正”和“四不放过”(事故缘故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遭到教育不放过)的原那么。
3. 征询责方式分为严峻平安隐患征询责和平安消费事故征询责,对严峻平安隐患产生单位、事故单位和责任人进展行政征询责。
:
(1)超才能、超强度或超定员组织消费;
(2)瓦斯超限作业;
(3)矿井未建立瓦斯监控系统,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转;
(4)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5有严峻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6)越层越界开采;
(7)自然发火严峻,未采取有效措施;
(8)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9)矿井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
(10)新建煤矿边建立边消费,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消费或者在其他区域的消费超出平安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
(11)各种证照过期或不健全,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工程进展劳务承包的;
(12)煤矿未及时明确平安消费责任人和平安治理机构的,未及时获得或变更采矿许可证、平安消费许可证、煤炭消费许可证、矿长资历证、矿长平安资历证和营业执照的;
(13)矿井在消费运营区内存在可能导致人身伤事故或者可能造成严峻经济损失的其他严峻平安隐患。
(14)上级或各级地点平安部门检查中提出,经查属实的,职工举报提出,由煤业公司及以上平安部门界定确认的。
5.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对责任部门予以黄牌警告:
(1)产生严峻平安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不及时汇报,强行组织消费作业的;
(2)在施工运营区域内存在上级单位检查中查出,本矿未查出或未列入整改打算的严峻平安隐患的;
(3)存在煤业公司检查中查出,本矿未列入整改打算的严峻平安隐患的;
(4)存在群众举报经查属实,本矿未查出或未列入整改打算的严峻平安隐患的;
(5)未实现年度平安目的治理考核指标。
6.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对相关部门予以经济处分,取消当年度评先评优的资历:
1、对上级部门挂牌督办的严峻平安隐患整改不力的;
2、年度内被煤业公司黄牌警告一次或被上级单位通报批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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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费严峻平安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强行作业的责任人给予留用查看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2)产生严峻平安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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