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物品治理规定
1、为了加强工程部内部爆炸物品的治理,确保爆炸物品在运输,储存、使用和销毁过程中的平安,特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所指爆炸物品系指土(石)方爆破所用的雷管、炸药、导火索等。
3、爆炸物品的购运、领用、销毁、退库均必须填写爆炸物资平安监视治理台帐“。
4、从事爆破工作的人员必须是经有关部门进展专业技术和平安操作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爆破员作业证》者。
5、各种爆炸物品均应由昌西~桃苑、西郊线工程部材料供应科统一采购,购置爆炸物品必须填写申请购置爆炸物品登记表“。
6、雷管、炸药应分别运输或携带,严禁与易燃物品同车运送。在车辆缺乏的情况下,同意同车携带少量雷管、炸药但应有平安措施。
7、施工队临时仓库存放的少量雷管、炸药等均应填写爆炸物品领用审批表“,获得当地公安部门的许可,按公安部门指定的地点存放。
8、施工队向工程部领用雷管、炸药等均应填写爆炸物品领用审批表“;工作人员向施工队领用应填写工程部印制的危险物品领用单“。
9、进展爆破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平安操作规程。爆破作业应有专人负责指挥,并应设平安监护人。
10、使用雷管时,应验证雷管引发数,并做好记录。当天没使用完的爆炸物品应如数交还班(队)材料员,并与施工记录核对有无遗失。
11、施工队未用完的爆炸物品应统一由工程部材料科退库,并填写爆炸物品清退申报表“。
12、失效的爆炸物品应交公司供应科,并由保卫科、安监科统一,集中销毁。
13、本规定同公司保卫科下发的雷管炸药治理规定“同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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