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防护平安治理制度
一、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备。
二、具有质量操纵与平安防护专(兼)职治理人员和治理制度,并装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三、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通过相关培训获得《放射工作人员证》,恪守国家有关放射防护治理法律法规。
四、从事放射治疗工作人员应获得卫生部《大型医用设备上岗证》,并定期接受放射防护知识培训和健康体检,放疗科主任负责放疗科质量保证和放射平安防护治理工作。
五、从事放射诊疗工作必须按照标准和有关标准的规定装备必要的个人放射防护装置,佩戴个人剂量监测装置。
六、放射装置场所必须设置放射性警示标志和必要的平安防护联锁装置、辐射报警装置和工作信号指示装置。
七、建立放射平安防护治理组织,实在做好放射平安防护工作,发生放射平安事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八、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定期做好放射装置的维修保养、剂量监测和环境辐射监测工作,并建立检查记录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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