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商店、超市)食品平安治理制度
为落实本公司(商店、超市、商场)的食品平安责任和义务,保证食品平安,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平安,依照《食品平安法》、《农产质量量平安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公司(商店、超市、商场)应当自觉恪守从业人员健康治理制度,重要食品产销挂钩制度、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质量量自检制度、食品信息公示制度、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等食品平安治理制度,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平安,接受社会监视,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条 从业人员健康治理制度.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平安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截了当入口食品的工作。
本公司(商店、超市、商场)组织食品从业人员每年进展健康检查,获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工作,并将健康证明存档备查。
第三条重要食品协议准入制度
本公司(商店、超市、商场)运营的粮食、食用油、蔬菜、肉类、禽类、豆制品、水产品、熟食等重要食品,应当与优质农产品消费基地、食质量量合格的消费加工单位等治理标准的供货商建立产销挂钩关系,签订协议,明确食质量量平安责任和准入、退出等有关规定,做好供货方的主体资历和产质量量证明的审查把关工作,建立优质食品进入流通环节的快速通道,保障上市食品平安。
第四条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本公司(商店、超市、商场)采购食品,应当检验或索取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消费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络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进口食品要如是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消费日期消费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出口商等内容。
本公司(商店、超市、商场)采购按规定必须检疫的家禽、家畜及其产品,应向供货者按批次索取《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家畜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并在显眼位置公示,留存记录备查。
本公司(商店、超市、商场)实行计算机收费治理,建立电子台账。
第五条 质量量自检制度。
本公司(商店、超市、商场)应当定期检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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