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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消防队管理规定
1、为了加强防火安全工作,有效地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人身和公私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项目经理部、各控股子公司、三产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义务消防队。
3、各单位都应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一般单位按职工总数的10%的比例建立义务消防队(班);在防火重点单位、重点工程或在重点要害部位施工生产的单位按职工总数的70%的比例建立义务消防队(班)。
4、义务消防队由单位正职领导及防火负责人领导,日常工作由保卫部门管理,业务上接受公安消防监督部门的指导。
5、义务消防队应坚决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在本单位党政领导下,切实做好防火、灭火工作。
6、义务消防队应每季制订教育培训计划,并按计划开展防火安全知识教育和灭火操作训练,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灭火能力。
7、义务消防队应熟悉本岗位、本单位的施工生产特点、工艺及规程、防火安全管理的要求、防火重点部位等情况和扑救初起火灾预案,并定期进行实地演练,有效地防止或及时扑救火灾。
8、义务消防队要积极开展防火宣传活动,普及防火、灭火知识,参加防火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推动各项防火安全规章的落实。
9、义务消防队员应选择思想进步、遵纪守法、有一定文化知识、热爱消防工作、身体健康并有一定工作能力的同志参加。义务消防队员应积极参加义务消防队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勇敢扑救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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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每年进行一次工作总结,评比、表彰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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