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南**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湖南**建设集团公司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的
案情分析报告
致湖南**建设集团公司:
我们接受贵公司的委托,对贵公司与湖南**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的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事宜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审查和分析,现依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贵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证据、材料和说明,特向贵公司出具本案情分析报告,以供贵公司在诉讼或协商时参考之用。
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依据
1、民事起诉状(**诉贵公司,第三人为湖南省公路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共2页);
2、**提供证据材料(共8页);
(1)协议书
(2)进账单(07.10.23,08.)
(3)进账单(.27, .20, 08.)
(4)会谈纪要
3、**向贵公司发的关于要求支付余款的函(共2页);
4、贵公司对**要求支付余款的函的复函(共2页);
5、合作开发协议(共5页);
6、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关于洞井镇和平村等单位用地性质及用地指标修改论证会议纪要(共2页);
7、湖南省公路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向长沙市规划局发的《关于我司改制土地规划调整问题的紧急报告》(共2页);
8、湖南省长沙市教育局《关于路桥小学规划问题的复函》(共1页);
9、长沙市规划管理局规划调整审批通知单(共2页);
10、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湖南公路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土地估价报告备案与土地资产处置的批复(共4页);
11、贵公司丰茂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浩提供的对于本案事实的书面说明;
12、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官方政务网上公示的“曙光南路片控规等地块规划调整公示 [长沙]”见长沙(共4页)。
三、关于本案的基本事实
2007年12月24日,湖南省公路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路机械)与**签订《合作开发土地协议》,共同合作开发公路机械的三宗土地,并约定由**为主负责拟合作开发土地的设计、规划审批、调规等具体工作。但由于上级部门指示和有关政策规定,公路机械依法依规整体划转至贵公司。同时,公路机械与**签订的前述《合作开发土地协议》因无上级政府批准而不能付诸履行。为此,**、公路机械和贵公司就前述协议终止后的善后事宜主要达成如下协议:
1、应返还给**的款项为:(1)**预付给公路机械的3500万元本金;(2)3500万元本金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下浮10%折合成每日的利率计算);(3)**为履行合作开发协议前期所支付的设计、调规等相关费用40万元。
2、返还款项方式:(1)公路机械在协议签订之日起七日内返还1000万元,否则,每迟延一日,按照过期未付款数额的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2)若公路机械与贵公司合并成功,则从双方正式签订产权划转之日起一个月之内,由贵公司负责返还余款;若公路机械与贵公司合并未果,则公路机械应在2008年7月15日之前返还余款,否则,每迟延一日,按照未付款数额的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
3、特别约定在前期调规费用40万元结算完毕的同时,**应移交土地开发完成的全部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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