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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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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doc陕西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
陕西省人大
陕西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1997年12月26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行为,确认事业单位的法律地位,保障其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教育、科研、文化、文物、卫生、体育、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和其他各类事业单位的设立、变更、注销,依照本条例进
行登记管理。
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依法成立并依照本条例进行登记的事业单位,其合法权益受法律、法规保护。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事业单位的登记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登记管理的原则 实施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国家和外省(直辖市、自治区)驻陕事业单位,由省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或者备案,也可以委托事业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或者备案。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登记主管部门做好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六条登记主管部门对核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的事业单位统一向社会公告。
第二章设立登记
第七条申请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依法成立;
(二) 有规范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三) 有明确的业务范围;
(四) 有相应的从业人员;
(五) 有与开展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经费;
(六)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不具备前款第(六)项条件的事业单位,办理非法人事业单位登记。
第八条事业单位登记的主要事项为:名称、性质、设立主体、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经费来源、资产总额、单位住所、标识代 码。
第九条 设立事业单位,必须自主管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设立登记。
本条例施行前设立的事业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90日内向登记主管部门申请登记。
第十条申请办理设立登记的事业单位,应当向登记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 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和主管部门审核的《事业单位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 批准设立的文件;
(三) 经费来源证明;
(四)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五〉住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登记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事业单位设立登记申请后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第十二条登记主管部门在核准登记后,对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发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对非法人事业单位,发给《事业单位登记证书》。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事业单位登记证书》分为」E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事业单位登记主管部门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收缴、扣押。
第十三条经登记主管部门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事业单位需要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登记。
第三章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已经登记设立的事业单位有列情形之 啲,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事业单位变更登记:
(一) 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
(-)业务范围发生变更的;
(三) 设立主体发生变更的;
(四)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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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小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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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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