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解除.doc保险合同的解除
《保险法》第15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 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本法另有规定”是指第50条的规定,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包括投保人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16条第2款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 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第3款规定,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 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 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27条规定,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 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 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 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 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第49条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 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 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 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 保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 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51条规定,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 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
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 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保险人为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采取安全预防措施。
第52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 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 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 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 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32条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人行使 合同解除权,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六款的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 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 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 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第37条规定,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 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 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险人解除合同法定事由
来源:作者:
第一章保险人解除合同法定事由的法理分析一、保险人解除合同法定事由的涵义
保险合同单方解除是指保险合同生效后、有效期限届满前,当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解 除事由出现时,一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从而使保险合同的效力提前结束的行为。保险人 的法定解除权,实质是指由法律直接赋予保险人,允许其在保险合同生效后、完满履行完 毕之前,当解除合同法定事由出现时,单方消灭合同效力的权利。由此可知,保险人解除 合同法定事由就是指法律所规定的保险人可行使解除权的具体情形,又称法定解除条件 lo
合同法定解除事由的出现,并不必然引起合同解除后果的发生,合同的解除依赖于保险 人是否行使解除权。既然是权利,必然会产生两种可能性:或者因为当事人依法
保险合同的解除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