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风险抵押金制度
为了保证煤矿的平安消费,提高职工的平安认识,使全体职工能自觉恪守各种平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平安上做到自保、互保、联保“,制造一个平安高的工作环境,责权明确,特制定如下制度。
1、凡被我矿录用的各工种职工,必须按规定交纳风险抵押金300元,平安抵押金的交纳方式按5%的比例逐月从工资中扣出。
2、交纳的平安抵押金由矿统一保管,煤矿建立帐目明细,不得挪作它用。
3、假如年终全矿不发生任何伤亡事故,煤矿将如数退还职工交纳的平安抵押金。
4、假如个人违章造成事故,依照事故造成的损失,违章者承担损失的30%,直截了当从平安抵押金中扣出,扣完为止,属于集体违章造成事故,那么该班组承担事故损失的40%直到扣完全班组交纳的抵押金为止。
5、凡属于违章造成事故者,除承担第5条规定的损失外,情节严峻的可由上级有关部门追查责任,并承担罚款的5%,所承担的罚款仍由抵押金中扣出。
6、凡因违章被为煤矿解除劳动合同的一律不退还抵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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