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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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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驻矿平安监管员治理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依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平安监管
局等单位贵州省地点煤矿驻矿平安监管员治理方法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1〕100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
步加强和标准煤矿驻矿平安监管员治理工作的通知》(黔府
办发〔2013〕45号)等有关规定,为加强和标准煤矿驻矿安
全监管员(以下简称驻矿安监员)队伍建立和治理,催促煤
矿企业落实平安消费主体责任,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我州所有煤矿的驻矿安监员均适用本方法。
第二章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三条驻矿安监员必须严格恪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事业心,坚持原那么、实事求是、忠于职守、
敢于负责、不徇私情、作风正派、廉洁奉公。
第四条驻矿安监员应熟悉和掌握有关煤矿平安消费
的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和方针政策。
第五条驻矿安监员要具备自学才能,进一步加强专业
理论根底知识学安治理工作经历。
第六条驻矿安监员由各产煤县(市)、新区平安消费
监视主管部门实行统一派驻和治理,为国家正式工作人员,
使用事业编制,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全额负担。
第三章装备
第七条驻矿安监员由产煤县(市)、新区平安消费监
督主管部门以煤矿(包括消费矿井、基建矿井、技改扩能矿
井)为单位进展派驻,必须确保辖区所有煤矿实现驻矿安监
员全覆盖。驻矿安监员专职专用,不得从事与所驻煤矿无关
的工作。
第四章工作职责
第八条代表县级平安消费监视主管部门,对所驻煤矿
企业进展平安监管,催促煤矿企业贯彻落实安生
产的法律、法规、标准,严格执行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关于
平安消费的行政决定、命令、文件及会议精神,监视煤矿企
业依法组织消费、建立。
第九条配合各级煤矿平安监管、监察和行业治理部门
对所驻煤矿进展平安检查。
第十条做好各级煤矿平安监管、监察和行业治理部门
对所驻煤矿下达的各类行政执法指令的造册登记,催促煤矿
企业按照行政执法文书的要求,制定整改打算,落实整改资
金,明确责任人和完成时限,跟踪掌握隐患整改良度,并对
完成整改的隐患进展销号。
第十一条催促煤矿企业定期组织平安消费隐患排查
和治理工作,落实严重隐患挂牌督办、整改销号及《煤矿矿
长保护矿工生命平安七条规定》等各项制度;每天必须向县
级煤矿平安消费监管部门汇报所驻煤矿平安情况、平安
隐患整改情况等信息,认真填写《黔西南州煤矿驻矿安监员
日报表》,每个星期五将日报表上报县级平安消费主管部门;
每月月底定期召开平安消费会议,研究、分析、总结所驻煤
矿平安消费工作,并作好记录,存档备查;催促煤矿按规定
做好平安培训工作,监视新工人的岗前平安培训,确保培训
不少于72学时。
第十二条监视煤矿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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