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日照分析技术规定 2010-5-20 第一条为规范石家庄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工作, 加快旧城改造, 促进城市规划的实施,改善市容市貌,保护相邻用户权益,适应城市高层建筑建设需求, 有效使用城市用地, 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 50180-93 ) ( 2002 年版)、《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 ( 2003 年版)等有关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日照分析是指利用计算机软件, 根据有关规范对有日照要求的拟建、在建、或已建的建筑、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场地以及道路、操场、公园、绿地、水面等模拟其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大寒日或冬至日)的日照情况,计算分析相关的量化指标。根据日照分析结果编制的《日照分析技术报告》,作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含有高层建筑的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的依据之一。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石家庄市区及周边实行规划集中统一管理的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新建含有高层建筑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日照分析。其他需作日照分析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因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或建筑设计方案调整使规划建筑的建筑位置、建筑高度、外轮廓、窗户等发生改变的,对调整后的方案应重新进行日照分析,并重新编制《日照分析技术报告》。第四条日照分析必需的资料: (一)覆盖本规定规定的所有遮挡建筑(包括构筑物,下同)、被遮挡建筑( 包括场地, 下同), 与报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材料一致的 1: 100 0 现状电子地形图。(二)规划建筑的总平面图、屋顶平面图和平立剖面图的电子图(附有建筑坐标、建筑外轮廓尺寸及各部分标高、± 处绝对标高等)。(三)建设基地外已批准而未实施(或正实施)建设的建筑的总平面图和屋顶平面图的电子图(附女儿墙墙体标高)。第五条日照分析必需资料的获取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规划建筑电子图由建设单位提供,必须与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审资料一致; (二)分析范围内其它规划建筑、在建建筑或场地,采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存档数据; (三)其余遮挡、被遮挡建筑,从电子地形图上采集,如电子地形图上该要素缺失,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测量资质的单位实地测量、绘制。第六条日照分析的软件及参数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软件要求:经建设部、科技部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鉴定认可的专业日照分析软件。(二)地理位置:石家庄市区,东经: 114 ° 30′,北纬: 38° 04′。(三) 建筑气候区划: 石家庄属于 II 类建筑气候区(《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附图 中国建筑气候区划图)。(四) 有效时间带: 大寒日为真太阳时 8 时至 16时, 冬至日为真太阳时 9 时至 15 时。天体运行轨迹采用 1987 年数据。(五)时间统计方式:对连续日照时间超过 5 分钟的时间段进行累加, 日照标准为 1 小时的, 最长连续日照时间不得少于 40 分钟; 日照标准为 2小时及以上的,最长连续日照时间不得少于 1 小时。(六)时间间隔: 1 分钟。(七)采样点间距:不超过 1 米。(八) 沿线分析的计算高度: 采用距该被遮挡建筑室外地坪 米的高度。首层没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其计算高度从有日照要求的窗台算起,以实测为准。日照分析时,应将建筑室外地坪差考虑在内。第七条被遮挡建筑计算分
石家庄日照规定)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