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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争议确权申请书
申请人:王启富,男,汉族, 43 岁,初中文化,住陆集村陆集 街上。
被申请人:王启才,男,汉族, 52 岁,文盲,住陆集村陆集街 上。
请求事项:
请求依法确认将位于陆集西街王启才宅基以北、 以东的一宗 宅基地确权给申请人使用。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同住陆集村陆集西街,申请人共兄弟五 人。申请人的父亲王子钦在世时给兄弟五人分家,老大王启发, 父母分给的地点在陆集南北街路东两间房子。 老二王启才, 父母 分给他的地点在陆集西边住房三间, 厨房一间的一个院子。 老三 王启友,父母分给他的地点在陆集北头住房三间。 老四王启富(既 申请人),父母分给他的地点在陆集西街路北住房三间后有院子。 老五王启漂, 父母分给他的地点在陆集西街路北两间楼房后有院 子。
1992 年 11 月 9 日申请人的父亲王子钦在世和被申请人王启 才签有一份协议,协议规定:因老二王启才(被申请人)眼睛失
明、经济收入困难、无生活来源,经申请人舅父杨丙新、杨丙付 调解将父亲的三间门面的西边一间交给二子王启才居住, 由王启 才使用管理,王启才的门面范围:南靠大路、北靠申请人王启富 宅子、东靠申请人王启富门面、西靠土路、界线以灰桩为准。如 果今后街道加宽或重建房屋门面需要向后移动, 王启才居住的一 间门面的位置必须同时往后移动和东边的门面保持一致, 王子钦 与四子王启富(被申请人) ,五子王启漂分家后不论门面交给谁 都必须照此执行。 父母去世后把老宅基地分给了申请人王启富使 用。2009 年 3 月 28 日为落实申请人父亲王子钦的协议, 经王启 发、牛国利、王启友、王子军调解申请人和王排涛(被申请人王 启才的儿子) 重新签订了协议: 规定被申请人王启才的宅基向北 移动,南北总长度 14 米。但被申请人不顾父母已把老宅基地分 给了申请人的事实, 任意歪曲理解协议认为已分给申请人的宅基 地仍然是父母的继续向北侵占, 多次辱骂申请人, 毁坏申请人的 财产,对申请人的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经村干部、镇司法所多 次无效。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第十六条、 《安 徽省土地权属争议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规定申请王 集镇人民政府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王集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王启富
2011 年 3 月 10 日
关于申请人王启富反映宅基地纠纷
问题的调查报告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王启富,男,汉族, 43 岁,初中文化,住陆集村陆集街上。
二、被申请人基本情况:
王启才,男,汉族, 52 岁,文盲,住陆集村陆集街上。
三、申请人反映的主要问题:
请求依法确认将位于陆集行政村陆集西街王启才宅基以北、 以东的一宗宅基地确权给申请人使用。
四、调查的主要事实:
申请人王启富出示了以下证据: ①本人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
件一份;②1992年11月9日协议书复印件一份;③2009年3 月28日协议书复印件一份;④1992年8月4日集体建设土地 使用证复印件一份。
根据陆集行政村出具证明证实: 陆集村王启才与王启富兄弟 俩人父母分给的宅基地、 住房均以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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