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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培训机构认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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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包头市实施就业培训项目定点机构
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就业培训项目,确保培训质量,增强培训的针对性、有效性,切实提高培训就业率,根据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5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确定我市承担失业人员、进城务工农村牧区劳动者、新生劳动力等群体就业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认定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就业培训项目定点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机构)招标认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合理布局、择优认定的原则。
第四条定点机构招标认定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相关部门参与,纪检监察部门监督。
第五条定点机构应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统筹管理和指导下,积极承担和开展就业培训工作。
第二章招标认定条件
第六条依法设立的各类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均可作为投标对象。
第七条
参加投标活动的培训机构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承担技能培训任务的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基本条件:
,取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
,熟悉国家职业教育方针和就业政策,积极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热心承担各类培训任务。
、教学设备、训练场所、实训基地和师资力量等基本条件,具备信息化管理条件。
,培训方法和形式能满足培训对象需要。
,就业指导得力,培训后就业率较高。
,具有较好的培训工作基础和业绩,能够按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意的培训方案组织实施。
,社会信誉良好,培训收费按相关规定
2执行。
。
,在银行开设基本账户,财务制度健全,能全面正确反映培训成本,能出具有效票据。
(二)承担劳动预备制培训的职业院校基本条件:
。
、教学设施设备、实训基地和师资等基本条件。
,年短期培训在200人以上,常设专业不少于4个。
“双证书”制度,学校毕业生毕业率达到95%以上,90%以上的毕业生能够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毕业生就业率达到90%以上。
、社会各界及有关部门专家组成的学校咨询委员会,指导学校围绕行业企业用工需求,调整学校发展方向和规划,合理确定专业设置和课程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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