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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一方在相对方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况下有权解除合同.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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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一方在相对方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况下有权解除合同.doc合同-方在相对方无籍喬合同的情况下有权解
【关键字】买卖合同解除合同
【案情简介】
原告:黄尔星。
被告:辽宁三利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
2005年6月20日,黄尔星与三利公司签订九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黄 尔星购买由三利公司开发的三利和平湾家园,即沈阳市和平区玉屏路65-9号 152、182、192、222、272、282、271、281、291 九套房产。同日,黄尔星共 向三利公司交付购房款人民币3 760 760元。三利公司为黄尔星开具了商品房 销售发票。按照合同约定,三利公司应于2005年12月31日前将符合约定标准 的房屋交付黄尔星使用。但前述房产并未实际交付给黄尔星。2005年7月,因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办理三利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相关执行案件而将黄尔星 购
买的上述房产查封,之后,虽然黄尔星就此向和平区法院提出案外人执行异 议
申请,但法院认为前述房产权属仍属三利公司所有,故维持查封裁定,并最 终
嘯前述房产拍卖。2006年11月2日,黄尔星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返还 购房款3 760 760元并支付利息209 850元(截至2006年6月19日)计3
970 610. 00 元;
原告诉称,2005年6月20日,原、被告签订九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 原告购买由被告开发的三利和平湾家园,即沈阳市和平区玉屏路65-9号152、 182、192、222、272、282、271、281、291等九套房产,同日原告共向被告交 付购房款人民币3 760 760元。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05年12月31日
前将符合约定标准的房屋交付原告使用。但是,原告在签订合同交付购房款
履行了房产买受人Z义务后,却因被告怠于履行对前述《商品房买卖合同》 的
登记备案义务,致使前述房产于2005年7月,因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办理被 告为被执行人之相关执行案件而将原告购买的上述房产查封。之后,虽然原 告
就此向和平区法院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但法院认为前述房产之权属仍 属
被告所有。故而维持查封裁定,并最终将前述房产拍卖。原告认为,原告与 被
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交付全部购房款后,因被告怠于履行登记备案

务及涉诉原因,致使原告所购买之房产被法院查封、拍卖,原、被告双方签 订
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事实上已履行不能,因此被告已无权再继续占有原告 交
付之购房款,应当立即返还,并应为其过错行为而向原告赔偿利息损失。故 此,
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查清事实,依法作出公止判决,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讼请求:请法院判令被告立即返还购房款3 760 760元并支付利息209 850元
(截至2006年6月19日)计3 970 610. 00元;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三利公司耒作答辩。
【裁判要点】
经法院审理认为,黄尔星与三利公司签订的九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真 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黄尔星己经按照合同 约定的数额向三利公司给付了全部购房款,但涉诉房屋在向黄尔星交付Z前被 法院查封执行给他人,致使合同已经不能履行。因此,黄尔星主张解除与三利 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关 于合同解除的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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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小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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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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