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价款确定.doc1Z103083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
由于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的周期长、涉及的关系复杂、受自然条件和客观因素的影响大,导致 项目的实际施工情况与招标投标时的情况相比往往会有一些变化,出现工程变更。工程变更 包括工程量变更、工程项目的变更(如发包人提出增加或者删减原项目內容)、进度计划的 变更、施工条件的变更等。如果按照变更的起因划分,变更的种类有很多,如:发包人的变 更指令(包括发包人对工程有了新的要求、发包人修改项目计划、发包人削减预算、发包人 对项目进度有了新的要求等);由于设计错误,必须对设计图纸作修改;工程环境变化;由 于产生了新的技术和知识,有必要改变原设计、实施方案或实施计划;法律法规或者政府对 建设工程项目有了新的要求等等。
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条件下的工程变更
发包人对原设计进行变更。施工中发包人如果需要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 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承包人对于发包人的变更通知没有拒绝的权利,这是合 同赋予发包人的一项权利。因为发包人是工程的岀资人、所有人和管理者,对将来工程的运 行承担主要的责任,只有赋予发包人这样的权利才能减少更大的损失。但是,变更超过原设 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査批准,并由 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 变更。
承包人对原设计进行变更。施工中承包人不得为了施工方便而要求对原工程设计进行 变更,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图纸施工,不得随意变更设计。施工中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涉及对设计图纸或者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原材料、设备的更换,须经监理工程师同意。 监理工程师同意变更后,也须经原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査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 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
未经监理工程师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改或换用,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 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监理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所发生费用 和获得收益的分担或分享,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另行约定。
其他变更。从合同角度看,除设计变更外,其他能够导致合同内容变更的都属于其他 变更。如双方对工程质量要求的变化(如:涉及强制性标准的变化)、双方对工期要求的变 化、施工条件和环境的变化导致施工机械和材料的变化等。这些变更的程序,首先应当由一 方提出,与对方协商一致后,方可进行变更。
二、 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方法
己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的调整办法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规定,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 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
己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工程变更 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15%o此时,调整的原则为:当 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 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己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 项目的单价。
己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 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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