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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游艇法定检验暂行规定
2006 年
(报批稿)
中国船级社上海规范所
实用标准文案
目 录
第1章通则
第1节一般规定
第2节检验与证书
第2章舱室布置、乘员定额与脱险措施
第1节舱室布置
第2节乘员定额
第3节脱险通道与出口
第3章消防
第1节一般规定
第2节结构防火与布置
第3节灭火设备
第4章载重线、稳性与吨位
第1节 载重线、水密完整性及人员保护
第2节完整稳性
第3节吨位
第5章安全设备与环保要求
第1节
信号设备
第2节
无线电通信设备
第3节
航行设备
第4节
救生设备
第5节
环保要求
精彩文档
实用标准文案
第1章通则
第1节一般规定
,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特制定《游艇法定检 验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适用范围
本规定仅适用于在中国水域,包括海上与内河航行的总长5m至20m以
下的机动游艇,但不包括帆艇与充气式游艇。对总长 20m及以上的游艇可参照本局相
应法规的有关规定;对总长5m以下的游艇,如游艇所有人申请检验,可参照本规定要 求执行。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设计类别的游艇:
A类:系指航行于海上距岸不超过 20n mile (台湾岛东海岸、台湾海峡东西海 岸、海南岛东海岸及南海岸距岸不超过 10n mile )的游艇。
B类:系指航行于下列水域的游艇:
(1) 沿海航区内由海岸与岛屿,岛屿与岛屿围成的遮蔽条件较好、波浪较小
的海域。在该海域内岛屿之间、岛屿与海岸之间距离不超过 10n mile ;或在距岸不超
过10n mile的水域,并限制在风级不超过 6级(蒲氏风级)且目测波高不超过 2m的 海况下航行;
(2) 内河A级航区。
C类:系指航行于下列水域的游艇:
(1) 海上距岸不超过5n mile的水域,并限制在风级不超过6级(蒲氏风级) 且目测波高不超过1m的海况下航行;
(2) 内河B级航区。
D类:系指航行于内河C级航区的游艇。
对超出A类航行条件的游艇,可参照本局《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 规则》的有关规定。
适用本规定的游艇,其强度、舾装、机电设备等的设计与安装均应适 合预定的用途。除满足本规定外,还应满足本局认可的中国船级社相应规范或其他标 准作为其衡准。
,其材料可为钢质、铝合金或纤维增强塑料。游艇的材 料与建造工艺应符合中国船级社《材料与焊接规范》或本局接受的其他标准的有关规
^定。
、汽油或液化石油气(以下简称为LPG 为燃料的发动机作为主动力的游艇。
、改装、改建后,至少应满足原先适用相应的要求,如重 大修理、改装、改建,在合理和可行情况下,应满足本规定的要求。
申请与费用
游艇所有人或管理人,应按规定向有关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检验,并提 供必要的检验条件。
申请人应按规定向检验单位支付检验费、 交通费以及其他必要的费用。
所有人或管理人责任
,应确保游艇处于适航状态。
。
等效与免除
,如应用本规定有关章节的任何规定会严 重妨碍对发展这种特征的研究和在从事国内航行的游艇上对这些特征的采用时,本局 可以免除这些要求。然而,任何此种艇应符合本局认为适合于其预定的用途,并能保 证游艇的全面安全。
本局可准许在艇上设置不同于本规定要求的任何装置、材料、设备或器 具,或其型式,或采用其他设施,只要通过试验或其他方法认定这些装置、材料、设 备或器具,或其型式,或其他设施,至少与本规定所要求者具有同等效能。
解释
本规定由本局负责解释。
定义
除另有规疋外,本规疋米用疋义如下:
(1) 游艇:游艇系指从事非营业性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的机动艇,包括以 整船租赁形式从事自娱自乐活动的游艇,但不包括体育运动艇。
(2) 高速游艇:系指其满载排水量时的最大航速 V同时满足下式的游艇:
V>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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