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代理人丛书土地登记相关法规知识第四章(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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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代理人丛书土地登记相关法规知识第四章(4)

(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
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依据年龄和智力状况的不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与无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能够以自己独立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法律上以年龄和智力状况作为判断行为能力的基本依据,因此已经成年且精神状况完全正常的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一条规定包含两种情况:第一种为普通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年满十八周岁,且精神状态正常的人。第二种为特殊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但是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所谓“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是指那些“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人。他们被“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也就是说,这只是一种法律推定,当他们不再参加劳动,不能以其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就丧失了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的资格。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又称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部分民事行为能力,指法律赋予那些已达到一定年龄但尚未成年和虽已成年但精神不健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后果的自然人所享有的可以从事与自己的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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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十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智力发育尚未成熟,缺乏各种必要的社会知识和社会活动经验,不能充分预见其行为的社会后果及法律意义,应当对其民事行为能力加以限制。这些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的数额等方面加以认定。一般来说,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从事如下方面的活动:1)进行满足其日常生活需耍的数额不大的民事行为。2)从事只取得利益而不承担义务的行为,如接受赠与奖励。3)接受以自己行为的获得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这类精神病人,虽然已经成年,但是由于精神障碍,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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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