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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 矿 安 全 规 程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 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等制度。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第四条 煤矿企业必须设置安全生产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人员和装备。
第五条 煤矿安全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督。煤矿企业必须支持群众安全监督组织的活动,发挥职工群众安全监督作用。
职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
第六条 煤矿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未经安全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矿务局(公司)局长(经理)、矿长必须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并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安全任职资格证书。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
第七条 煤矿使用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
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前,必须经过论证、安全性能检验和鉴定,并制定安全措施。
第八条 煤矿企业在编制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技术措施所需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入企业财务、供应计划。
第九条 煤矿企业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
煤矿企业每年必须至少组织1次矿井救灾演习。
第十条 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前严禁喝酒。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应有创伤急救系统为其服务。创伤急救系统应配备救护车辆、急救器材、急救装备和药品等。
第十二条 井工煤矿必须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
(一)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
(二)井上、下对照图。
(三)巷道布置图。
(四)采掘工程平面图。
(五)通风系统图。
(六)井下运输系统图。
(七)安全监测装备布置图。
(八)排水、防尘、防火注浆、压风、充填、抽放瓦斯等管路系统图。
(九)井下通信系统图。
(十)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
(十一)井下避灾路线图。
第十三条 露天煤矿必须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
(一)地形地质图。
(二)工程地质平面图、断面图,综合水文地质平面图。
(三)采剥工程平面图、断面图。
(四)排土工程平面图。
(五)运输系统图。
(六)输配电系统图。
(七)通信系统图。
(八)防排水系统及排水设备布置图。
(九)边坡监测系统平面图、断面图。
(十)井工老空与露天矿平面对照图。
第十四条 煤矿发生事故后,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矿长负责抢救指挥,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第二编 井 工 部 分
第一章 开 采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十五条 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并组织每个工作人员学硐、斜井和立井时,自井口到坚硬岩层之间的井巷必须砌碹,并向坚硬岩层内至少延深5m。
在山坡下开凿斜井和平硐时,井口顶、侧必须构筑挡墙和防洪水沟。
第十七条 掘进井巷和硐室时,必须采取湿式钻眼、冲洗井壁巷帮、水炮泥、爆破喷雾、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
冻结法凿井和在遇水膨胀的岩层中掘进不能采用湿式钻眼时,可采用干式钻眼,但必须采取捕尘措施,并使用个体防尘保护用品。
第十八条 每个生产矿井必须至少有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个出口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0m。
采用中央式通风系统的新建和改扩建矿井,设计中应规定井田边界附近的安全出口。当井田一翼走向较长、矿井发生灾害不能保证人员安全撤出时,必须掘出井田边界附近的安全出口。
井下每一个水平到上一个水平和各个采区都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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