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公司派遣管理制度
劳务公司派遣管理制度
劳务公司派遣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劳务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有权随时将该劳务派遣人员退回公司,由公司进行二次派遣或为其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手续:
第十四条 劳务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提前三十天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劳务派遣人员及公司,将劳务派遣人员退回公司,由公司为其进行二次派遣或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手续。
1、劳务派遣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工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务派遣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公司培训或者经用工单位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派遣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派遣协议无法履行,经当事人(三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派遣协议和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5、日常工作检查三次未履行工作职责或年度考核不及格的;或无故连续旷工三天(含)以上的; 第十六条 用工单位可根据各岗位工作职责要求适当调整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时间;劳务派遣人员应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确需加班应经用工单位职能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并经劳务派遣人员同意后下达加班通知书后方可加班;如遇加班本单位应当安 排劳务派遣人员调休,无法安排调休的,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加班报酬。加班报酬的支付方式与其工资的支付方式相同。 第十七条 劳务派遣人员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
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十八条 公司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五种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确定和劳务派遣人员工伤事故处理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九条 劳务派遣人员工资,由公司直接支付或由用工单位代为支付,工资的发放时间为次月的十五日之前,如遇节假日可
以顺延。 第二十条 劳务派遣人员的法定假期的休假及待遇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执行,享有带薪年休假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劳务派遣人员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的休息休假按照国家和用工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劳务派遣人员的考勤工作由公司和用工单位实施。 第二十三条 对劳务派遣人员的考勤内容包括:出勤、病事假、迟到、
早退、旷工等项目。 第二十四条 劳务派遣人员应严格执行用工单位的考勤制度,按时到岗完成相关工作任务。 第二十五条 劳务派遣人员违反用工单位考勤制度的,用工单位将参照用工单位规章制度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公司内全体劳务派遣人员。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规定自201X年1月开始执行。
4、人力资源部有权对员工的资料进行核实,考查,员工必须保证
其所持身份、健康、学历、职级等资料真实有效,如发现有假冒、过
期等情况而又未提前与公司有关部门说明的,公司有权对其按照员工
手册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7、员工不得在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期内私下与用人单位签定与公司利益形象相悖的任何劳动协议、一经发现,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10、坚决拥护公司形象和利益,时刻保持公司形象,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理念和个人素质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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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员工因身体或其它不可抗柜的特殊原因在合同期满之前需要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提前30日,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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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员工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必须自觉维护用人单位与公司的形象,对于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必须严格遵守,对于不服从管理的,用人单位有权对其做出合理处罚。如后果严重或有损用人单位及公司形象和利益的,用人单位有权将其退回公司,公司保留处罚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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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员工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的工作管理,日常管理,休息休假管
理及考勤管理等由用人单位负责,公司人力资源部及督导人员监督、
整理与考核。具体规则与办法参考公司绩效考勤管理制度与员工手
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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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员工被用人单位退回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员工自身状况,安排
到其他客户单位工作或参加本公司组织的培训并变更劳动合同,待培训合格后,重新安排上岗,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同时对劳动合同进行变更。如果因为员工自身因素(不服从用人单位管理,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自身身体家庭等因素)被用人单位退回的,公司保留追究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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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因用人单位的原因与劳务派遣员工产生的劳动纠纷,由公司和用人单位及劳务员工三方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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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公司人力资源部拥有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第三篇:《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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