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合同(十一).doc房屋出租合同(^一)
出租人: (以下简称为甲方)
承租人: (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连带保证人: (以下简称为丙方)
兹经双方协议订立房屋租赁契约条件列明于左:
第一条甲方房屋所在地及使用范围与设施
第二条 租赁期限经甲乙双方洽订为 年 个月即自
民国 年 月 日起至民国 年 月 日
止。
第三条 租金每学期(六个月)新台币 元整(收款付据)
乙方每年(十二个月)不得藉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纳(电灯费及自来水 费另外)。
第四条 租金应于每月 以前缴纳,每次应缴
年 个月份,乙方不得藉词拖延。
第五条乙方应于订约时,交由甲方新台币 万
千元作为押租保证金,乙方如不继续承租,甲方应于乙方 迁空、交还房屋后无息退还押租保证金。
第六条 乙方于租期届满时,除经甲方同意继续出租外,应即日 将租赁房屋诚心按照原状迁空交还甲方,不得藉词推诿或主张任何权 利,如不及时迁让交还房屋时,甲方每月得向乙方请求按照租金二倍 之违约金至迁还完了之日止,乙方及连带保证人丙方,绝无异议。
第七条租赁期满前二个月甲乙双方应就是否继续租赁达成协 议,俾利甲乙双方处置其房屋与家俐。或办理继续租赁契约。
第八条 契约期间内乙方若拟迁离他处时乙方应赔偿甲方未到 期之一个月房租,并应无条件将房屋照原状还甲方,甲方即同意解除 契约另外招租。
第九条房屋有改装设施之必要时,乙方取得甲方之同意后得自 行装设,但不得损害原有建筑,乙方于交还房屋时自应负责回复原状。
第十条 甲方如有正当理由需进入房屋,除有紧急事故外,必须 于二十四小时前通知,否则乙方得拒绝甲方进入。
第十一条房屋不得供非法使用或村放危险物品影响公共安全。
第十二条乙方应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使用房屋,除因天灾地变 等不可抗拒之情形外,因乙方之过失致房毁损,应负损害赔偿之责。 房屋因自然之损坏有修缮必要时由甲方负责修理。如甲方不于相当期 限内修缮者,乙方得终止契约或自行修缮而且请求出租人偿还其费用 或于租金中扣除。
第十三条乙方若有违约情事,至损害甲方之权益时愿听从甲方 赔偿损害,如甲方因涉讼所缴纳之诉讼费,应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十四条乙方如有违背本契约各条项或损害租赁房屋等情事 时丙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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