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生产能力核定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油气田分公司:
现将《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生产能力核定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十日
板块业务制度-执行类
制度名称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生产能力核定管理规定
制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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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文号
制度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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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部门
油田勘探开发事业部
所属业务类别
油气勘探与开发/油气生产/生产计量与统计
会签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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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者
油田勘探开发事业部
审核部门
法律事务部
信息系统管理部
企业改革管理部
解释权归属
油田勘探开发事业部
签发日期
废止说明
原《天然气生产能力核定
管理规定(试行)》(石化股份油气〔2005〕4号)废止。
生效日期
制定目的
适应油气田开发生产管理的需要,使天然气生产能力核定工作逐步规范化。
制定依据
油气田开发生产管理的需要
适用范围
股份公司各油气田分公司
约束对象
气藏气年生产能力、溶解气年生产能力
涉及的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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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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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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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管理基本要求
本办法是对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所属各油气田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在核定油气田天然气生产能力时所应遵循的原则、方法及有关管理内容作出具体规定。
本办法所称天然气生产能力分为日产能力和年产能力。天然气日产能力是指核定单元内所有生产井合理工作制度下的日产气量;天然气年产能力是指以核定日产能力生产330天的产气量。
,核定过程实行主审人逐级负责制。
2 职责分工
油田勘探开发事业部(以下简称油田事业部)是股份公司天然气生产能力核定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天然气生产能力的审核;发布天然气生产能力审核结果公报;天然气产能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各分公司负责核定本公司天然气生产能力并上报股份公司,明确专门负责天然气生产能力核定工作的主管领导。各分公司应
归口到本公司开发处或开发事业部。
3 天然气生产能力核定内容及要求
天然气生产能力核定包括:新区新建生产能力核定、老区新增生产能力核定、天然气生产能力核销、天然气生产能力核定结果以及天然气生产能力评价等内容。
新区新建天然气生产能力核定
核定内容
新建天然气生产能力包括气藏气生产能力和溶解气生产能力两部分;
新建气藏气生产能力核定范围是指当年新建产能区、具有集气站、管线的试验区和试采区;
气藏气产能核定时原则上以区块为核定单元;小气藏或试采区可以按单井进行核定;
新建溶解气生产能力以当年投入开发油田(藏)为核定单元,根据核定的原油新建生产能力和确定的生产气油比,核定新建溶解气的生产能力;
对凝析气藏应计算新建凝析油产能。
核定方法
新建气藏气生产能力核定
新建气藏气生产能力=核定井数×单井平均日产能力×生产天数/10000
新建凝析油生产能力=气藏当年平均日产凝析油能力×生产天数/10000
(1)核定井数:指核定范围内当年完钻可以确定产能或预测产能的总井数,包括已投产井、完钻未投产井及落空井;
(2)单井平均日产能力:原则上以方案设计产能为依据进行核定;有较大变化,根据实际试井、试采资料进行调整和核定;试采区气井根据实际试井、试采资料进行核定;间开气井将开井期内平均日产能力折算为全年平均日产能力;
(3) 气藏当年平均日产凝析油能力: 原则上以方案设计凝析气井的单井日产油能力为依据进行核定;有较大变化,根据实际试井、试采资料进行调整和核定;
(4)生产天数:考虑气井动态监测、生产维护和地面检修等因素对生产的影响,生产天数统一取330天。
新建溶解气生产能力=当年核定的新建原油生产能力×生产气油比
生产气油比:依据核定单元的原始气油比和年度平均生产气油比综合取值。
;
、技术改造区块等;
;小气藏可以按单井进行核定;
(藏)为单元,根据原油生产能力和生产气油比的变化,核定新增溶解气生产能力,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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