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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县离休干部医药费管理暂行办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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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县离休干部医药费管理暂行办法作者: admin 文章来源:南昌县法制办点击数: 270 更新时间: 2008-1-10 南昌县离休干部医药费管理暂行办法为做好全县离休干部医药费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离休干部医药费管理制度,根据《南昌市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机制实施办法》(洪府发[2002]24 号)和《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地区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洪府发[2002]14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一章享受范围与机构设置第一条离休干部医药费管理的享受范围: 县财政负担的离休干部属于本办法的享受范围。第二条机构设置成立南昌县离休干部医药费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县委、县政府相关领导和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县卫生局、县老干局有关领导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离休干部医疗费的管理。办公室成员由县财政局、县老干局、县公费医疗办公室抽调人员组成,办公地点设在县老干局内,县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每年安排一定的办公经费,确保办公室的正常运行。第二章医疗待遇第三条离休干部用药原则上参照《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南昌地区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药品增补目录》与离休干部病情的实际需要执行。目录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实报实销,目录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支付。第四条离休干部检查、治疗原则上按照《南昌地区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执行。诊疗范围以外的费用全部由个人支付;诊疗范围以内的费用按规定给予报销。第五条经组织批准,办理了易地安置手续并长期居住外地的离休干部,可以按当地离休干部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标准报销。第六条离休干部住院床位费按物价部门审批的标准结算。 40元/天(含空调费)标准以内的,据实结算,超出 40元/天标准(含空调费)的,在定点医院记帐的,由定点医院承担,外诊的由个人承担。第七条离休干部在下列情况下发生的费用由个人自理: (一)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院治疗发生的费用; (二)医疗证转借他人所发生的费用; (三)在出国和境外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第八条离休干部可享受每年一次的常规健康体检,所需费用由县离休干部医药费管理办公室在离休干部医药费专户资金中支付。第三章就医管理第九条离休人员公费医疗实行定点医疗,就诊记帐,实报实销的管理办法。取消定点药店,确定县医院、县中医院为离休干部的定点医院。离休干部凭县离休干部医药费管理办公室核发的医疗证到定点医院就医。第十条离休干部的医疗证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或损坏,本人应及时报告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经办人员到县离休干部医药费管理办公室挂失并办理补发手续。对居住偏远的离休干部,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经县离休干部医药费管理办公室审批, 可就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第十一条离休干部急诊或抢救,允许在非定点医院就医,所发生的医药费先由本人垫付,再按规定到县离休干部医药费管理办公室审核报销。急诊或抢救后应及时向县离休干部医药费管理办公室报告,病情稳定后应转定点医院治疗。第十二条离休干部转诊治疗按以下规定执行: 离休干部因病情需要转非定点医院治疗的,原则上只转往全民所有制医院治疗,并且需经主治医师填写“转院就医申请单”,并附详细的病情及已实施检查的项目、结论、诊治方案等,院医保办签署意见后, 报县离休干部医药费管理办公室审批。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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