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企业信贷履约保证保险(A款) 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凡与被保险人订立借款合同的借款人,可作为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第三条凡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向投保人提供资金融通服务的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专指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为借款合同的从合同。如借款合同无效,则本保险合同亦无效;当借款合同被撤销或解除时,本保险合同自行终止。借款合同项下贷款发放到保险人指定的共管帐户中为本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投保人同意保险人对借款合同项下贷款的使用进行监管。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 投保人未能按照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且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欠款达到保险单约定的期限以上的, 保险人对投保人应偿还而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无论借款合同如何约定, 保险人认定投保人的还款顺序为: (一)先偿还已逾期部分的欠款,再偿还未逾期欠款; (二)对已逾期部分的欠款,按逾期情形发生的先后顺序依次偿还。责任免除第六条借款合同存在以下情形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被依法确认无效; (二)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撤销或解除; (三)未实际履行。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故意行为; (二)投保人或其雇员与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恶意串通,损害保险人的利益; (三)地震、水灾、火灾、暴风或其他不可抗力; (四)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五)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第八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采取施救(催收)或诉讼措施而发生的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第九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金额第十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投保时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借款合同项下应偿还的全部或部分贷款本金、利息之和(以下简称:贷款本息)。保险费第十一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费按照保险金额及费率计算, 合同期限低于一年的, 保险费按年费率收取。保费缴纳方式按照双方约定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期间第十二条保险期间自借款合同项下贷款发放之日起, 至借款合同约定的、清偿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保险人义务第十三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四条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五条的约定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十五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 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情形复杂的, 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未能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的, 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另行约定核定期限,保险人应在约定的核定期限内核定完毕。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 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 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被保险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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