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学院饮食卫生管理办法.docx1
目 录
一、南京交通技术学院饮食卫生管理办法
二、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食堂安全卫生考核标准及考核办法
三、规章制度
第1节 食品生产经营“五四”制
第2节 内外环境卫生制度
第3节 物品摆放制度
第4节 餐具消毒制度
第5节 防虫/蝇/鼠制度
第6节 主辅原料采购制度
第7节 食堂仓库管理制度
第8节 食品验收管理制度
第9节 食品采购索证制度
第10节 食品留样制度
第11节 隔夜/剩余菜肴处理制度
第12节 食堂安全管理制度
第13节 食堂设备管理制度
第14节 食堂卫生投诉制度
第15节 突发事件处理制度
第16节 食堂营业款结算制度
第17节 食堂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第18节 食堂职工管理制度
第19节 集体宿舍住宿管理制度
第20节 食堂燃气使用及燃气管道巡查制度
第21节 食堂日常管理处罚条例
四、应急预案及处理程序
第1节 集体食物中毒应急处理工作预案
第2节 食堂消防应急预案
第3节 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食堂消防安全责任书
第4节 食堂出现学生罢餐情况应急预案处理程序
第5节 食堂水、电、气暂停供应应急预案处理程序
第6节 食堂出现突发疾病、人身伤害情况应急预案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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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京交通技术学院饮食卫生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的饮食卫生长效管理,预防食物中毒、肠道传染病及其他食源性疾病,确保食品卫生质量,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江苏省食品卫生管理条例》及《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的饮食卫生管理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实行后勤处管理监督检查、卫生所监督指导、饮食服务经营单位具体实施的工作原则。
第三条 凡在本院范围内的一切饮食服务经营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学院各饮食服务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饮食卫生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饮食卫生安全负全面责任。各饮食服务经营单位应当逐级建立饮食卫生安全责任制。
第五条 饮食服务经营单位在营业之前均须取得南京市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核发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并到后勤处备案后方可办理营业手续,以后每年复核一次。
第六条 各单位公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布局、功能或出租给单位、个人从事其它经营活动。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对违反本规定的饮食服务经营单位进行检举、举报。
第二章 饮食卫生管理责任
第八条 后勤处是学院饮食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学院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各项饮食卫生法律法规,制定学院各项饮食卫生管理制度;
(二)监督、检查各饮食服务经营单位的饮食卫生管理规章执行和措施落实情况;
(三)组织学院饮食卫生安全检查小组、伙管会等机构对学院各饮食服务单位卫生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按学院规定会同有关单位对学校发生的饮食卫生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五)做好学院饮食服务经营单位办理营业执照前的备案工作;
(六)对饮食服务经营单位的饮食卫生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奖惩;
(七)做好上级领导机关和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饮食卫生管理事宜。
第九条 学院卫生所是学院医疗卫生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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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学院各饮食服务经营单位的饮食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二)对全校师生员工进行饮食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并定期开展对饮食从业人员的食品卫生知识培训;
(三)负责学院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后的医疗救治工作;
(四)协助当地政府卫生监督部门调查造成食物中毒或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五)协助后勤处开展学院各饮食服务经营单位的饮食卫生安全检查工作。
第十条 后勤服务中心膳食部、后勤处饮食管理办公室是所属饮食服务经营单位的具体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所属饮食服务经营单位饮食卫生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在与饮食服务经营单位签订经营合同时必须将饮食卫生作为经营合同的重要指标;
(二)负责所属饮食服务经营单位饮食卫生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督促并组织所属饮食服务经营单位对饮食卫生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四)制定所属饮食服务经营单位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培训计划,并在院卫生所的指导下定期组织对饮食服务经营单位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食品卫生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培训;
(五)按学院要求及时处置发生的饮食卫生安全事故并配合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饮食服务经营单位是学院饮食卫生直接经营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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