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眉... 页脚. 从履行买卖合同看举证责任的承担作者:马志斌发布时间: 2012-12-06 15:50:39 【要点提示】在合同纠纷案件中,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 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案例索引】( 2012 )宝民初字第 01110 号【案情】原告钟某。被告李某。被告张某。原告钟某诉称, 2011 年7月 10 日,原告向被告的李某超市送大袋宝中宝大米 20 袋,每袋 116 元,合计 2320 元;东北大袋长粒香大米 10 袋,每袋 126 元,合计 1260 元; 中袋 20 斤大米 20袋, 每袋 元, 合计 1010 元, 共计 4590 元。送货上门后, 被告无钱, 但出具了一张载明送粮袋数、单价及总价 4590 元的条据,条据上有李某儿子张某签名,原告多次索要粮款, 被告不予支付。综上所述, 被告接收大米后, 未支付粮款, 现依据我国《民法通则》之规定,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粮款 4590 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李某辩称,送货时我并不在场,我对证人所述情况也不知情。被告张某辩称, 我不认识原告, 我从别人那里问的电话号码, 通过电话联系所要货物, 原告派送货工人送到大米后, 我把钱给送货工人了, 送货工人叫我签名, 证明货已收到。超市订货、付钱都是我负责的,欠条是原告写的,日期也是第二次要钱的时候写上去的,如果我没给钱, 应该由我书写欠款数额、姓名和日期。我和送货工人互相不认识, 就放心欠下货款吗? 经庭审质证, 被告李某、张某对供货单的真实性和证据来源均无异议, 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 张某认为自己在供货单上签字说明自己收到货物, 并不能说明未付货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二款的规定, 被告对是否履行该买卖合同页眉... 页脚. 的付款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因其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其支付货款, 本院对原告提供供货单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予以采信。证人张鹏是原告钟某雇佣的装卸工人, 与原告有利害关系, 该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该证据本院不予认定。经审理查明, 2011 年7 月,原告钟某指派装卸工人张鹏向被告的李某超市供应大袋宝中宝大米 20袋, 每袋 116 元, 合计 2320 元; 东北大袋长粒香大米 10袋, 每袋 126 元, 合计 1260 元; 中袋 20 斤大米 20袋, 每袋 元, 合计 1010 元, 以上共计 4590 元。张鹏将该批数量和价款的大米送到李某超市时, 被告李某不在超市, 李某的儿子张某接收了该批大米,并在供货单上签名,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时,被告张某再次在供货单上签名。双方当事人因是否支付货款发生争议,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清偿货款。另查明, 李某超市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李某, 实际经营者是张某。【审判】宝塔区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间的买卖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形成事实的买卖合同,原告指派装卸工人将该批大米交付被告并接收即履行完毕出卖人基本义务, 被告承认收到该批数量和价款的大米, 作为买受人应当履行支付相应价款的义务。被告张某辩称, 将货款给付送货工人, 但其既未要求对方书写收条, 也未抽回签有其姓名的供货单, 因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已支付货款, 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
买卖合同纠纷的举证责任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