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华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国华寿发[200 9] 77 号, 200 9年8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关于本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单, 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投保范围凡持有效机票乘坐客运民航班机, 且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者均可投保本保险。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被保险人办理保险手续且支付保险费并持本合同约定航班班机的有效机票到达机场通过安全检查时开始。?本合同保障责任 保险期间(一)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办理保险手续、支付保险费并持本合同约定航班班机的有效机票到达机场通过安全检查时起, 至被保险人到达所持机票载明的目的港走出所乘航班班机的舱门时止。(二)被保险人改成等效航班(见 )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乘等效航班班机通过安全检查时起, 至被保险人抵达所持机票载明的目的港走出所乘等效航班班机的舱门时止。 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各项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责任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在投保基本部分的基础上, 投保人可与本公司约定选择投保可选部分, 所选择的内容以在保险单中载明的为准。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基本部分(一)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见 ), 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 180 日当日) 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 本公司按本合同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二)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 180 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中所列的残疾程度之一者, 本公司按该表所列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如在第 180 日被保险人的治疗期仍未结束的, 本公司按第 180 日对被保险人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的结果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本公司给付各对应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 仅给付一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 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者, 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需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注: 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本合同有效期内,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和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合同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次给付金额达到本合同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 意外伤害身故和意外伤害残疾两项保险责任终止。可选部分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并在医疗机构(见 ) 进行治疗的, 本公司就被保险人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 180 日当日) 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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