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签证管理办法
一、签证定义 工程签证:指工程承发包双方在施工过程中按合同约定或者施工惯例对支付各 种费用、设计变更、顺延工期、造价调整、赔偿损失等所达成的双方就意思表示一 致的经济问题的补充协议。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项目施工过程中所有发生可能引起经济费用,且不属于设计图纸范围内及 合同约定的事项引起的工程签证
三、职责权限
(一)工程管理部:
判断签证的必要性,对接施工单位。
监督检查施工单位的实际施工,并验收工程质量。
明确签证原因,核实施工单位实际工程量。
(二)成本管理部:
复核所有签证,并与施工单位洽商确定签证工程量、结算单价与金额。
建立工程签证台账,定期对现场签证情况分析汇总,提出相应的成本管理建议。
(三)监理单位: 履行现场签证的监理义务。
(四) 工程分管领导:审批x万元(含)以内工程签证,审查 x万以上的工程 签证。
(五) 成本分管领导:审批x万元至x万元(含)以内工程签证,审查 x万以 上的工程签证。
(六) 总经理: 审批 x 万元以上的工程签证,涉及工期调整的签证。
四、作业流程
(一)现场签证的产生原因
因设计变更导致已施工的部位需要拆除或增减工程量。
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未包含在合同总价中但按合同规定可以计取的各种技术处 理措施
施工过程中,施工条件变化、地下状况(土质、地下水、构筑 物及管线等) 变化,导致工程量增减、 材料代换或其他变更事项, 且在合同中规定可以据实调整。
合同规定需实测工程量的工作项目。
红线外施工道路的修补(红线内的施工道路修补宜在合同中包干)。
合同以外增加的工作量。
由于建设单位要求项目抢工,施工单位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
不能独立发包而现场临时委托的零星工程。
由于甲方原因或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因素所引起工期延误需办理工期签证。
其他因甲方原因导致需办理签证的。
(二)现场签证总要求
1、事前审批,先算后干的要求:原则上所有现场签证在实施前必须由成本管理 部预估造价,经审批后才能组织施工单位施工。特急项目必须先电话请示,在通知 施工单位施工后 1 天内必须发起审批流程,并补发工程指令单。集团权限的现场签 证电话请示集团主管副总裁,子公司权限的现场签证电话请示子公司主管副总经理。
2、现场签证不能与合同价款重复。
3、时效性的要求:施工单位在签证工程完成现场收方后 7 天内必须报送完整签 证资料给监理单位,监理单位收到施工单位资料后 3 天内签署意见并移交给工程管 理部。
4、多方见证:签证项目施工完成后必须多方见证,共同对工程量进行确认,施 工单位代表、监理单位代表、工程管理部主管现场工程师、成本管理部主管成本工 程师必须到场并在收方单上签字,并对现场拍照记录;涉及隐蔽工程的,应对每道 工序单独留存影像记录资料。
5、原件结算:现场签证结算必须采用现场签证单原件进行结算,复印件不得作 为结算依据。
6、标准化的要求:工程指令单、现场签证收方单及现场签证单采用本办法要求 的格式。详见附件 1、附件 2、附件 3。
7、签证内容完整准确:现场签证收方单及现场签证单确认的内容必须完整准确
(包括工序、工艺、材料、规格、品牌、数量、运距等影响计价的内容),没有描 述和确认的签证内容一律不得计价,描述不清晰的按最低标准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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