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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审价”认定工程价款的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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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审价”认定工程价款的规定
(一) 法律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约 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 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 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二) 对该条的理解
1 、以承包人的送审价认定工程价款必须有合同约定
本条是涉及逾期不结算工程价款的法律后果,它是因为出 现了发包人和承包人合同约定的情形,才导致承包人提交的 结算文件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这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中的合同责任,而非新增的法定责任。
2、 合同约定了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答复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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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当事人在约定承包人在一定期限内应当提交竣工结 算文件的同时,也应当约定发包人须在一定的期限内予以答 复。期限的长短可以由当事人自由约定,但鉴于建设工程结 算的复杂性,答复的期限应当合理, 最好是大于或者等于 天。
3、 合同明确约定,如果发包人逾期不答复,则视为认可 结算文件中的工程价款
这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核心所在,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 交的结算文件后,应当在约定的答复期限内,予以答复。答 复的内容可以是依据合同的约定,对结算文件不予认可;或 者是对结算文件提出异议。答复的方式应该符合民事诉讼证 据的要求,一般最好以书面的方式作出。如果发包人在约定 的答复期限内,对承包人的结算文件置之不理,则产生合同 约定的法律效果,即承包人得以向法院请求按送审价认定工 程价款。
4、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法院 支持应支持其诉讼请求
工程竣工验收合同后,承包人将结算文件提交发包人,而 发包人却没有在约定的期限内,予以答复。一旦合同双方对 工程结算价款发生争议,诉至法院,则当承包人请求按照竣 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法院应当尊重合同当事人的约 定,支持承包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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