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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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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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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办法
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合同的签订、归档、管理等程序, 确保合同管理工作的严肃性和有效性,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本院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以本院名义对外发生经济活动的,应当 签订经济合同。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院与客户、合作方在合作 中,所涉及的各类合同的签订、执行和管理等过程。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合同主要包括检验合同、委 托检验合同、技术咨询服务合同、分包合同、与第三 方合作协议、设备租赁合同。
第五条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所有与合同内容 和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各种书面约定、修改文件以及相 关资料,均是合同的归档资料,应交业务发展部归档。
第六条合同文本原则上采用我院经法律顾问审查 确定的格式文本,如因特殊情况需采用对方合同文本 或另行起草时,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我院相关 规定,且应交法律顾问审查、业务拓展部备案。
第七条业务发展部是我院合同管理部门,业务拓 展部对合同的合法性、规范性和要约的合理性负责审 查。经审查合格、依规签订,并加盖我院"合同专用章 "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应。
第二章合同的签订
第八条合同谈判原则由业务发展部牵头,承办部 门、总师办、质量部、办公室、财务室配合。特殊情 况可作以下调整:
1 •合同估计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业务发展部不 能派员参与时,可由主办部门负责人会同一名同志进 行合同谈判。
2. 合同估计金额在20万元以上,或与制造商签 订有效期在一年以上的监督检验合同时,应由分管院 领导、业务发展部和相应部门人员参加谈判。
3. 所有谈判均应填写"谈判记录备案表”,谈判主 要内容应记录备案。
4. 检验合同在谈判开始前,由承担检验的业务室 编制检验费用预算表,作为谈判基础
第九条除本院法人代表外,其他任何人必须取得 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委托方能对外订立书面经济合 同。需授权人员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填写授权委 托书,经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授权生效。
第十条根据合同确定金额不同,院长可委托相应 人员签订:
1、 谈判确定合同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可由相关 部门负责人代表特检院签订;
2、 谈判确定合同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可由院 长委托的业务拓展部人员代表特检院签订;
3、 谈判确定合同金额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的,可由院长委托的副院长代表特检院签订;
4、 谈判确定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由院长 代表特检院签订;必要时需经法律顾问审查后签订。
第十一条合同审查部门,要依规审查每份合同的 以下内容:
1、 合同文本是否是我院经格式文本,非格式文本 是否在我院备案;
2、 合同要约是否合法、合理、明确,内容是否齐 全、完整;
3、 合同计费是否清晰、合理并符合相关规定,付 款方式、时间是否明确并符合规定;
4、 合同填写是否规范,合同签订人是否符合条件; 对方合同签订人是否具备签字资格,合同印章是否清 楚、合法。
5、 合同执行中出现重大要约变更时的变更记录和
约定条款,按按第一款要求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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