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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规则的比较
一) 适用的海上航程
《海牙规则 》:适用于在任何缔约国签发的一切提单。
《 维斯比规则 》:1)提单在一个缔约国签发; 2)从一个缔 约国的港口起运; 或 3)提单载有的或有提单证明的契约的 规定,该契约应受本公约的各项规则约束或应受本公约生 效的任何国家的立法约束。
《汉堡规则 》: 1)海上运输合同所规定的装货港位于一个 缔约国内,或 2)海上运输合同所规定的卸货港位于一个缔 约国内,或 3)海上运输合同规定的备选卸货港之一为实际 卸货港, 并且该港位于一个缔约国内, 或 4)提单或证明海 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其他单证是在一个缔约国内签发的,或 5)提单或证明海上运输合同的其他单证规定,本公约各项 规定或实行本公约的任何国家的立法,应约束该合同。
二) 适用的合同
《海牙规则 》《 维斯比规则 》:仅适用于以提单或任何类似 的物权凭证进行有关海上运输的合同;在租船合同下或根 据租船合同所签发的提单或任何物权凭证,在它们成为制 约承运人与凭证持有人之间的关系准则时,也包括在内。
《 汉堡规则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不必是代表物权的提单 或其他类似的单证;不适用租约,但是,如果提单是依据 租船合同签发的,在它们成为制约承运人与凭证持有人之 间的关系准则时,则本公约的各项规定适用于该提单。
三) 责任期间
《海牙规则 》《 维斯比规则 》:协议或“货物运输”是指自 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的一段时间。
《 汉堡规则 》:包括在装货港,在运输途中以及在卸货港, 货物在承运人掌管下的全部期间。
四) 承运人
《海牙规则 》《 维斯比规则 》:包括与托运人订有运输合同 的船舶所有人或租船人。
《汉堡规则 》:其本人或以其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 输合同的任何人。包括实际承运人和合同承运人。
五) 索赔
《海牙规则 》:未规定
《 维斯比规则 》:本公约规定的抗辩和责任限制, 应适用于 就运输合同所涉及的有关货物的灭失或损害对承运人所提 起的任何诉讼,不论该诉讼是以合同为根据还是以侵权行 为为根据。
《汉堡规则 》:本公约规定的各项抗辩和责任限制,适用于 海上运输合同所涉及的货物的灭失或损坏,以及延迟交付 对承运人提起的任何诉讼,不论这种诉讼是根据合同、侵 权行为或其他。
六) 承运人的管理义务
《海牙规则 》《 维斯比规则 》:承运人必须在开航前和开航
时谨慎处理:1) ;、装备 船舶或供应船舶;、冷藏舱和该船其他载货处所能 适宜和安全地收受、运送和保管货物。 2)应适当和谨慎地 装卸、搬移、积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 《汉堡规则 》:承运人和其受雇人或代理人有义务采取一切 所能合理要求的措施避免引起货物损失及相关后果的发 生。
七) 承运人的免责
《海牙规则 》《维斯比规则》 : 1)除非造成的原因是由于承 运人未按第三条第一款地规定,克尽职责,承运人或船舶 对于因不适航所引起的灭失或损坏,都不负责。由请求人 负责举证。 2)规定了 17 项可以免责的原因。
《汉堡规则 》:除非承运人证明他本人及其受雇人或代理人 为避免该事故发生及其后果已采取了一切所能合理要求地 措施,否则承运人应对因货物灭失或损坏或延迟交付所造 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如果引起该项灭失、损坏或延迟交 付的事故,是在承运人掌管期间发生的。
八) 举证责任
《海牙规则 》《维斯比规则 》: 1 )凡由于船舶不适航所引起 的灭失和损害,对于已克尽职责的举证责任,应由要求免
责的承运人或其他人承担。 2)对于第 17 项免责,要求引
用这条免责利益的人应负责举证,证明有关的灭失或损坏 既非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亦非承运人的代理人 或雇佣人员的过失或疏忽所造成。
《汉堡规则 》:除非火灾,承运人由义务证明为了避免损失 采取了合理措施。
九) 火灾
《海牙规则 》《 维斯比规则 》:免责,但由于承运人的实际 过失或私谋所引起的除外。
《汉堡规则 》:如果索赔人证明火灾是由承运人、其受雇人
或代理人的过失或疏忽引起的,承运人应负赔偿责任。
十) 活动物
《海牙规则 》《维斯比规则 》:排除适用。
《汉堡规则 》: 1)“货物”包括活动物; 2)承运人对活动 物类运输固有的任何特殊风险所造成的灭失、损伤或延迟 交付不负赔偿责任。
十一) 甲板货
《 海牙规则 》《 维斯比规则 》:排除适用。
《汉堡规则 》:承运人只有按照同托运人的 协议 或符合特 定的贸易惯例 ,或依据 法规的规章 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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