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样本)
申请事项名称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
证明事项名称 : 具备办学所需资产及资金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
姓 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二)行政机关
名 称:滁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系方式: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
具备办学所需资产及资金
(二)证明用途
办理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安徽省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审批暂行办法》
(四)证明的内容
学校资产来源、资产明细、资金数额及资产有效证明文件
(五)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六)不实承诺的责任
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申请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的,将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依法加大失信惩戒力度,根据虚假承诺造成的社会影响进行失信程度分级,区分不同失信情形实施相应惩戒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要求,具体是:
具备办学所需资产及资金
(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 行政机关:
日 期: 日 期: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说明:当受理机构与审批机构不一致时,本告知承诺书由审批机构授权受理机构代为签章,并代为履行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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