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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债权债务律师:民间借贷管辖权异议.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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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0 年 5 月,李某 ( 男) 与卢某 ( 女 ) 在北京上大学期间相识并交往。卢某
2012 年
毕业后,李某陪同卢某到广西百色市找工作, 因二人性格不合、感情激化而分手,期间李某为卢某书写借条一份:“借条 今日我李某借卢某肆拾万元整,定于 2013 年 1 月 6 日还清,如到期不还,本人愿意将本人名下的山东省潍坊市临朐
县 xx 镇 xx 村的房屋以肆拾万元整的价格抵押给卢某, 双方账目抵清, 不得再有纠缠,此证明合法律效益,属双方本人自愿,他人不得干涉。”
2013 年 5 月 27 日,李某收到卢某起诉状及广西百色市右江区法院开庭传票,卢某以工程借款为由将李某起诉到广西百色市右江区法院。
【分析】
2013 年 6 月 8 日,李某找到董律师,董律师为其详细分析——该案应由临朐县法院管辖,先提管辖异议,理由如下:
一、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 非法律规定的专属管辖诉讼, 应适用一般管辖的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李某在 2009 年 9 月-2013 年 6 月就读于中国信息大学传媒学院,作为学生
没有能力承揽工程,借条为卢某强迫李某所写,卢某所述 2012 年工程垫资借款事实并不存在更没有真正履行借款义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8 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李某住所地及现居住地均为山东省临朐县,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东合二路百合园小区 P22 号三楼既不是李某住所地也不是经常居住地,根据上述《民事诉讼法》 有关规定,应将本案移送至李某住所人民地法院即临朐县人民法院管辖。
【管辖裁决】
2013 年 7 月 22 日,广西右江区法院经审查认为, 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出借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出借人卢某所在地为百色市右江区,
因此本案应由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李某向本院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李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上诉】
李某对驳回管辖异议裁定不服, 2013 年 7 月 28 日向广西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理由如下:
一、借条证明的借款事实不存在。
被上诉人卢某 ( 下称卢某 ) 起诉状中陈述的理由来看, 上诉人李某 ( 下称李某 ) 因承揽工程而向卢某借款肆拾万元, 该事实系虚假捏造,根本不存在承揽工程的情形,因为李某在 2009-2013 年系中国信息大学传媒学院的学生, 专业是广播电视编导,李某根本没有精力也无能力承揽什么工程。 作为一名大学生,以其学习专业为主,承揽工程与广播编导又是两个不同的领域,李某不会不去学习编导而搞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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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 fkh4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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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