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新《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解读新《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新建县人口计生委金科 2009 年5月 200 200 9 9年年3 3月2 月2 7 7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新修订的《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自2009年下简称新《条例》)。自2009年 5 5月1日月1日起施行。这是在举国上下深入学习贯彻科学发起施行。这是在举国上下深入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大背景下,我省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展观的大背景下,我省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加强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省的一以人为本,加强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省的一个重大战略举措,标志着我省人口计划生育事个重大战略举措,标志着我省人口计划生育事业在法制化的进程中,又向前迈出了坚实的一业在法制化的进程中,又向前迈出了坚实的一步,为我省进一步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步,为我省进一步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的全面发展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公民有合法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据《条例》第三条) ?生育第一胎的夫妻,分娩前凭结婚证、身份证,以及夫妻双方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的证明,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领取《生育服务证》,凭《生育服务证》享受免费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接受生殖保健服务。未能及时领取《生育服务证》的,可以在分娩后的 6个月内补领。?夫妻婚后满 5年未怀孕生育,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鉴定一方患不孕或者不育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并要求生育的,按前款的规定领取《生育服务证》。? 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申请再生育一胎的,凭夫妻双方单位或者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证明以及结婚证、户口簿和生育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经乡(镇) 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后,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其中夫妻双方是农民的, 可由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并发证。?对在现居住地生活 1年以上的因婚姻关系形成事实迁移的人员,经户籍所在地出具生育情况证明,可以按照现居住地的生育规定执行。?办理《生育服务证》和《再生一胎生育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据《条例》第八条、第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在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后,可以再生育一胎: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生育 1个子女的。?(二)独生子女死亡的。?(三)只有 1个子女,该子女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设立的技术鉴定组织确诊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四)一方为革命烈士亲生独生子女或者六级以上残疾军人,只生育 1个子女的。?(五)一方在煤矿井下连续从事采矿作业 5年以上,并仍在从事煤矿井下采矿作业,只生育 1个女孩的。?(六)双方均为少数民族,且居住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只生育 1个子女的。?(七)归侨、侨眷或者在本省定居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其子女均在国外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定居的。?(八)双方均系华侨,一方回国时间在 6年以内,只生育 1个子女的。?(九)再婚夫妻一方再婚前只生育 1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十)双方均为农民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1个女孩的; ? 1个子女的,但女方姐妹有 2人以上的,只能准许 1人; ? ,且其父亲或者母亲亦无兄弟姐妹,只生育 1个子女的; ? ,只生育 1个子女的。?(十一)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 双方原均为农民,后转为城镇户籍,属本人要求转的,自转为城镇户籍之日起 1年内可按农民对待,依法办理《再生一胎生育证》;属政府统一安排转的,自转为城镇户籍之日起 3年内可按农民对待,依法办理《再生一胎生育证》。?夫妻一方为城镇居民,另一方为农民的,适用本条例关于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据《条例》第九条) ?县级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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