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服务手册
有限公司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订立目的
本公司为明确规定劳资双方之权利义务,健全现代经营管理制度,促使劳雇双方同心协力,并谋事业发展,特依劳动法订之。
第二条:适用范围
凡受本公司雇用从事工作获致工资者均应适用之。
第三条:职业伦理
本公司劳雇双方均应致力于企业伦理及职业道德之建立,互为对方设想,以为良好劳雇关系。
第四条:权利义务
本公司有妥善照顾劳工之义务,也有要求劳工提供劳务之权利,各同仁应遵照本公司规则之规定,善尽勤慎敬信的义务,方能获得应享之权利。
第五条:服务守则
本公司劳工于服务期间应遵守下列各项守则:
爱护公司荣誉,发挥团队精神,忠诚努力执行任务。
服从主管人员合理之监督指导,注意工作安全。
劳工有绝对保守公司机密之义务。
不得有骄恣贪惰及其他足以损害个人及事业单位名誉之行为。
不得利用职务上之关系收受他人馈赠及邀宴。
未经许可不得私带亲友进入公司参观。
本公司劳工除经办公司有关业务外,对外不得擅用公司名义行使。
第二章受雇与解雇
第六条:雇用原则
受雇于本公司之劳工,均须经审核或甄试合格,方得依规定雇用之。
第七条:雇用限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雇用:
有刑事犯罪经判决确定尚未执行完毕者。
受禁资产之宣告尚未撤销者。
患法定传染病者。
通缉在案或吸食毒品者。
第八条:报到手续
新进劳工于接到通知后,应依规定之到职日至本公司办理报到手续,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报到时需缴验下列证件:
填具报到单及本公司所订一切人事资料卡。
缴验有关证件及身份证等核对后发还。
最近半年内二寸正面半身相片张。
第九条:劳动契约
本公司得依业务需要与劳工签订定期契约或不定期契约,契约内容得以口头或书面契约为之。前项定期契约与不定期契约依劳动基准法有关规定认定之。
第十条:新进试用
本公司新进劳工得酌予试用,试用期间为90天,合格者依规定正式雇用之。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即停止雇用,并依劳动法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年资计算
本公司劳工之工作年资以受雇于本公司之日起算,经征得劳工同意由关系企业调至本公司之工作年资应合并计算。
第十二条:终止劳动契约
歇业或转让时。
亏损或业务紧缩时。
不可抗力暂停工作在一个月以上时。
业务性质变更,有减少劳工之必要,又无适当工作可供安置时。
劳工对于所担任之工作确不能胜任时。
第十三条:核定资遣
劳工在产假期间或职业灾害医疗期间,本公司不得终止契约,若本公司遭天灾、事变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业不能继续,得报经主管机关核定后资遣员工。
第十四条:解雇原因
凡本公司劳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不经预告终止契约:
于订立劳动契约时为虚伪意思表示,使本公司误信而有受损害之虞者。
对于本公司雇主,雇主家属、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员工,实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为者。
受有期徒刑及以上审判定刑,而未通知缓刑或保释者。
故意损耗机器、工具、原料、产品,或其他本公司所有之物品,或故意泄漏本公司技术上、营业上之秘密致本公司受有损害者。
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三日,或一个月内旷工达六日者。
违反劳动契约或工作规则,情节重大者。
以下所列各款视为违反劳动契约或工作规则,情节重大者:
聚众要挟,严重妨害生产秩序之进行者。
在工作场所对同仁有性骚扰及性侵害之行为者。
携带枪炮、弹药、刀械等武器或其他政府法定违禁物品、危险物品,危害本公司财产及劳工生命者。
营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贿赂、佣金者。
仿效上级主管人员签字或盗用印信图谋不法利益者。
参加非法组织,经司法机关认定者。
造谣滋事,煽动非法怠工、罢工,情节重大者。
偷窃同仁或公司财物及产品有事实证明者。本公司依前项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规定终止契约者,于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内为之。
第十五条:资遣预告
依本公司规则第十二条或第十三条规定终止劳动契约时预告期间如下:
继续工作三个月以上一年未满者,于十日前预告之。
继续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满者,于二十日前预告之。
继续工作三年以上,于三十日前预告之。
劳工于接到前项预告后,为另谋工作,得于工作时间请假外出。其请假时数,每星期不得超过两个工作日,请假期间之工资照给。
本公司未依第一项规定期间预告而终止契约时,应发给预告期间之工资。
本公司劳工离职时,依第一项规定期间提出预告。
第十六条:辞职预告
本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劳工可不经预告终止契约:
本公司于订立劳动契约时为虚伪之意思表示,使劳工误信而有受损害之虞者。
本公司雇主、雇主家属、雇主代理人对劳工实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为者。
契约所订之工作,对于劳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经通知本公司改善而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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