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
协管员培训
第一页,编辑于星期日:二十点 五十四分。
一、相关概念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是卫生监督主体依法对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管道直饮水单位,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生产单位和个人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二页,编辑于星期日:二十点 五十四分。
(一)相关概念
农村集中式供水:是指农村地区从水源集中取水,通过输配水管网送到用户或公共取水点的供水方式。为用户提供日常饮用水的供水站和为公共场所、居民区提供分质供水也属于集中式供水。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主要有乡镇水厂、村供水设施,企事业单位建设的集中式供水设施。
第三页,编辑于星期日:二十点 五十四分。
二次供水:集中式供水在入户之前经再度储存、加压和消毒或深度处理,通过管道或容器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自建设施供水:由单位和个人自行建设并主要自用的供水方式。
小型集中式供水:农村日供水在1000m3以下(或供水人口在1万人以下)的集中式供水。
第四页,编辑于星期日:二十点 五十四分。
分散式供水:分散居户直接从水源取水,无任何设施或仅有简易设施的供水方式。
常规检验项目:能普遍反应水质状况、检出频率较高的检验项目。(42项)
非常规检验项目:根据地区、时间或特殊情况需要的检验项目。(64项)
第五页,编辑于星期日:二十点 五十四分。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凡在饮用水生产和供水过程中与饮用水接触的联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防护涂料、水处理剂、除垢剂、水质处理器及其他新材料和化学物质.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从事净水、取样、化验、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及水池、水箱清洗人员
第六页,编辑于星期日:二十点 五十四分。
(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由建设部和卫生部联合发布。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2006年12月29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卫生部联合发布了新修订的,并于2007年7月1日正式实施。水质指标从原有的35项增加到106项。统一了城乡饮用水标准。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卫生规范》(由卫生部颁布本规范自二OO一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规范》(GB17051-2006)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从1998年12月1日起实施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本规范自二OO一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第七页,编辑于星期日:二十点 五十四分。
二、饮用水卫生监督协管工作要点
1、负责对供水单位是否取得卫生许可资质进行巡查。需办证的供水单位包括自建设施供水、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和管道直饮水单位。
2、负责对辖区内供水单位进行摸底调查,建立和完善基本情况档案,每个季度对所有供水单位进行一次巡回检查。
3、卫生监督协管员按每季度,督促供水单位进行一次水质抽样送检。
4、协助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负责对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进行健康培训证明的巡查。凡未经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者不得上岗工作。
5、负责对集中式供水单位的水源、生产区、水处理设施的卫生防护区域和二次供水防护设施、定期清洗消毒情况进行巡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第八页,编辑于星期日:二十点 五十四分。
6、在医疗单位发现因饮用水污染出现的介水传染病或化学中毒病例时,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7、协助卫生监督机构对辖区发生的生活饮用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现场临时控制和后续处理工作。
8、宣传教育: 在辖区采取固定宣传栏或流动宣传等手段,采用通俗、直观和群众易接受的形式,及时宣传教育居民培养良好的卫生习惯,掌握安全健康的饮水方式,远离污染水源,具备常见介水传染病的患病意识。
第九页,编辑于星期日:二十点 五十四分。
图表形式:饮用水卫生监督协管流程图(按照协管服务形式分类)
饮用水
卫生安
全巡查
宣传与培训
信息
收集
与上报
掌握辖区被巡查单位底数、基本情况、做好记录
培训
宣传
基本信息
巡查信息、
报告信息
督促开展水质检测
定期开展现场巡查
服务信息
卫生
监督
机构
辖区
内农
村集
中式
供水、、
城市
二次
供水、
城乡
学校
供水
第十页,编辑于星期日:二十点 五十四分。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