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管理办法苏农办〔 2010 〕 11号 2010 年3月附件: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现根据省政府《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苏政发[2006]128 号)精神,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级龙头企业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以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契约、保护价收购、股份分红、利润返还和直补等多种方式,与农户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利益联结机制,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和辐射带动能力等方面在省内同行业中居较强竞争优势和领先地位,经省级有权部门审核认定的企业。第三条对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第四条经认定或监测合格的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有资格享受省规定的有关扶持政策。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应遵守季报制度, 及时逐级报送企业经营情况, 参加村企结对帮扶等公益活动。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五条申报省级龙头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 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二) 主营产品销售占比。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为主, 企业经营的主营农产品销售额占企业总销售额的 80 %以上; 或销售收入规模, 苏南地区 1 亿元以上, 苏中地区 9000 万元以上,苏北地区 8000 万元以上。(三) 企业规模。生产、加工和流通型龙头企业, 总资产规模苏南地区 8000 万元以上, 苏中地区 6000 万元以上,苏北地区 4000 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苏南地区 5000 万元以上、苏中地区 4000 万元以上、苏北地区 3000 万元以上。在省内建立原料基地的农产品市场带动型龙头企业, 专业批发市场成交额在 5 亿元以上, 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 10 亿元以上。(四) 企业效益。企业的净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企业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利息、不欠社会保险金、不亏损。(五) 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 65% , 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 A 级以上(包括A级) 。切实履行与农户签订的协议或合同。(六) 企业带动能力。企业通过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或农户签订经济合同,或以委托生产、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和利润返还等形式, 与农户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粮棉油、桑蚕茧及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企业带动农户数 1 万户或基地面积 5 万亩以上。畜禽、林业等产业的企业,带动农户数 5000 户以上。蔬菜瓜果、花卉苗木、水产、特粮特经等产业的企业, 带动农户数 3000 户或基地面积 1 万亩以上。对特种、规模种养企业的带动农户数和基地面积,苏北地区适当放宽要求。(七)生产基地。企业在省内建立稳定的、较大规模的原料生产基地。基地提供的原料占企业加工量的 55% 以上, 其中通过签订合同、入股或合作方式采购的原料占 65% 以上。(八) 产品竞争力。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 产销率 90% 以上。同时,企业的产品质量、科技含量、新品开发能力在同行业中居领先水平, 当年企业产品研发经费占企业销售额 1% 以上。(九) 省级龙头企业原则上在市级龙头企业中产生。第三章申报程序第六条按属地原则,由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地的县(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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