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聘用专业技术人员(聘用人员,下同)劳动合同管理,避免由于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而引发劳动争议,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结合院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离职
第一条 离职是指劳动合同未到期,聘用人员根据本人意愿,自动解除与院所的劳动关系的行为。
第二条 聘用人员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院所,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聘用人员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院所,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条 聘用人员申请离职,须提前30天向所在科室递交离职申请书。科室主任在离职申请书上签字并及时上报聘用人员管理办公室审批。
聘用人员管理办公室审批后,于个人提出申请后的30天期满前通知其办理离职手续。离职人员须在所在科室进行工作交接和物品移交,工作交接清楚后,科室向聘用人员管理办公室开具证明,聘用人员管理办公室向离职人员出具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并在15日内为其办理人事档案、党团组织、社会保险等转移手续。聘用人员逾期不办理转移手续的,院所可以将有关手续转交至人事代理机构,不承担因此造成的相关后果。
聘用人员在未收到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期间,不得擅自离岗。聘用人员与院所约定服务期未到期离职的,应当按照约定向院所支付违约金。
试用期聘用人员提出离职申请,按上述程序办理,申请时间和出具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的时间不受限制,随时申请随时办理。
第二章 辞退
第四条 辞退是指合同未到期,因聘用人员违反合同约定,院所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
第五条 聘用人员符合《院所聘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五和第四十六条情形的,院所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第六条 院所按《院所聘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辞退聘用人员,聘用人员管理办公室和被辞退人员所在科室领导要向辞退人员讲清辞退事实和依据,做好其思想工作,防止矛盾激化。
院所做出辞退决定后,由聘用人员管理办公室通知辞退人员办理离院手续,离院手续按第三条规定办理。对因不服辞退等原因拒绝办理离院手续、不服从院所管理的,聘用人员管理办公室自动办理解聘手续,并将解聘通知书及时送达本人,同时保留相关记录和证明。
第七条 院所按《院所聘用专业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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