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维修合同
合同签订地:
托修方(甲方):
承修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汽车维修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维修车辆基本情况
车牌号
车型
车架号 /VIN
代码
发动机号
颜色
公里数
第二条 维修类别与项目序号 维修项目
维修类别
此表不足的,可另行附表,作为本协议附件。
第三条 维修配件
乙方提供维修配件的,应当如实填写清单并经甲方确认,分别标明原厂配件、副厂配件
或者修复配件,明码标价,并保证质量。
第四条 维修价格
1、 甲方同意乙方按照公示的工时单价 元/时、配件进销差价率 %进行计价。
2、 维修预算费用: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 元)(其中:工时费 _ 元,
材料费 _ 元),维修价格按实际维修费用结算。
第五条 车辆交接维修
1、 甲方在交付车辆时,应当自行取走车内其他物品(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手机、文件资
料等),车辆交付甲方维修即视为车内无任何其他物品。 乙方在竣工交车前对其及承修车辆负
有保管责任。
2、 乙方在承修过程中,发现确需增加维修项目、增加维修费用或延长维修期限的,应当
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签字同意后乙方方可修理。
第六条 竣工验收
1、 竣工交付日期为 年 月 日,交付地点为 ,运费由甲方承担。
2、 车辆维修竣工由乙方负责质量检验, 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 总成修理或者整车修理
的,乙方应当由维修质量检验人员签发大修检验单;对二级维护以下的车辆,乙方应当签发维修合格证明(含结算清单) 。
3、 机动车维修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具体按 2016 年《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执行。
第七条 结算
1. 车辆维修竣工后, 乙方应当向甲方出具结算票据及结算清单, 工时费和材料费分项列明。
2. 付款方式:□现金 □转账 □其他 ____________。
3. 付款期限:甲方提车前一次性支付;如系保险公司直赔的,在甲、乙方与保险公司确
认委托付款手续后方可提车(如维修费用与保险赔付有差额的,由甲方足额支付差额部分) 。
4. 所有付款应付至甲方指定的公司账户, 不得以转账、 现金及其它形式支付至甲方任何员工或其他人员,否则甲方一概不予承认,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含对甲方造成的损失)均
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 在质量保证期内,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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