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一、为深化劳动人事制度体制改革,加强劳动纪律,加大内部 劳动管理力度,结合我所一般而言情况,制定本规定。;;;二、待 岗人员是指在机构调整或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竞聘岗位或无科研任 务而未予聘任的职工。;;;三、待岗人员待岗期间指导方针工资待 遇按如下原则办理:;L自列为待岗人员的下月起,三个月内工资待 遇不变(不含绩效津贴和项目负责人岗位补贴等款项),第四个月起, 只发职务工资、医药补贴、托儿补贴、物价补贴、物业费提价补贴等 工资款项(含油今后新增政策性的有专项经费支持的政策性补贴款 项);加班若上述所发工资款项之和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核发 则改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签发。;, 从第七个月起,最高值按北京市规定的最低生活费标准发放。四、待 岗人员暂由人事部门管理,其转归工资及行政关系转归所组织二处。 五、待岗人员的各种医保、条例住房公积金等按国家或北京市有关规 定执行。;六、对于具备上岗条件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岗位竞聘的翁独 健人员,按以下办法办理:(1)第一次给予告诫,并按最低生活费 标准发放生活费;(2)第二次停发全部时薪;(3)第三次予以自动 离职或除名处理。;;;七、对且组织批准或经未办理任何手续又到 其他单位谋职的待岗职工,除清零全部工资外,并按旷工办理。对连 续旷工超过十五天且经批评教育无效的,按除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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