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生猪屠宰检疫操作规范.docx精品文档
精品文档
1
精品文档
北京市生猪屠宰检疫操作规范
范围
本规范规定生猪屠宰检疫的宰前检疫、宰后检疫及检疫后处理的技术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所有从事生猪屠宰加工的单位和个人。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16549
畜禽产地检疫规范
NY467-2001
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
GB/T18642-2002
猪旋毛虫诊断技术
GB/T18644-2002
猪囊尾蚴病诊断技术
GB16569-1996
畜禽产品消毒规范
GB16548-1996
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
范
农业部公告 1999年96号 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
录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 2002年14号)
术语和定义
1
精品文档
精品文档
9
精品文档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猪胴体
生猪屠宰放血后去毛、头、尾、蹄、内脏的带皮或不带皮的
躯体。
急宰
在待宰中或长途运输中出现的患有某些疫病、普通病和其他病损的生猪,为了防止传染或免于自然死亡而进行的紧急屠宰。
同步检疫
在轨道运行中,对同一头猪的胴体、内脏、头、蹄,甚至皮
张等实行的同时、等速、对照的集中检疫。
无害化处理
用物理化学方法,使带菌、带毒、带虫的病猪、猪肉产品及其副产品和尸体失去传染性和毒性而达到无害的处理。
同群猪
以自然小群为单位,即有直接传播疫病可能的同一小环境中
的生猪,如同窝、同圈、同舍和同一车皮等。
同批产品
同时、同地加工的同一批产品。
宰前检疫
《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或《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
核对种类和数目,查验免疫耳标,了解途中病、死情
况。然后进行群体检疫,剔出可疑病猪,转入隔离圈,进行详细
精品文档
精品文档
3
精品文档
2
精品文档
精品文档
9
精品文档
的个体临床检查,方法按GB16549执行,必要时进行实验室检查。
《北京市动物及动物产品索证登记记录》,并将收缴的检疫证明贴于《北京市动物及动物产品索证登记记录》的背面。
。送宰前再做一次群体检疫,剔出患病猪。
宰前检疫后的处理
《北京市动物屠宰宰前检疫报告书》。
、猪水泡病、猪瘟、非洲猪瘟时,病猪按GB16548-。
同群猪用密闭运输工具运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指定
的地点,用不放血的方法全部扑杀, 尸体按GB16548-
处理。
生猪存放处和屠宰场所实行严格消毒,严格采取防
疫措施,并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疫情。
经宰前检疫发现伪狂犬病、炭疽、布鲁氏菌病、弓形
虫病、囊尾蚴病病猪时,按
GB16548-。
5.
北京生猪屠宰检疫操作规范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