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拿地环节的10个涉税难题处理(精彩案例)
一、房地产企业取得政府土地返还款的纳税筹划技巧
,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政府给予土地返还款的用途是专门用于给房地产企业给本地经济建设的奖励和补助。
,取得政府部门的配合和理解,通过合法途径使土地返还款满足财税[2011]70号文规定的三个条件。即(一)要求当地政府提供拨付土地返还款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三)拿地中支付的土地开发成本如何计缴契税
〔2004〕134号的相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财税〔2004〕134号)对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契税计税价格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如果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2)如果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同时规定,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没有成交价格或者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征收机关可依次按下列两种方式确定:
①评估价格,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同地段、同类房地产进行综合评定,并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的价格。
②土地基准地价,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公示的土地基准地价。
二、拿地中支付的土地开发成本如何计缴契税
某房地产公司竞价取得某市旧城改造项目,除向政府缴纳土地出让金、各项配套费10000万元外,还涉及拆迁还建50套商品房和货币拆迁补偿1000万元。那么,该房地产公司前期办证时要缴纳的契税计税依据是多少?
假设50套商品房未来实际交付时的公允价值为2500万元,则该公司取得旧城改造项目的企业所得税土地计税成本由“10000万元+1000万元+契税+2500万元”构成。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基于此规定,该公司以竞价方式取得的旧城改造项目,计算契税的计税依据为13500万元(10000+1000+2500),与企业所得税土地计税成本有差别。
(1)税收风险分析
由于拆迁还建的影响,50套商品房是在实际交付后依据未来市场价值计算的公允价值,在开发商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时仅能确定拆迁补偿费用1000万元,50套拆迁还建房实际建造成本和未来公允价值暂时是无法确定的,所以,以13500万元(10000+1000+2500)万元作为契税计税依据不符合现实情况。在实践中完全有可能以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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