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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市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


文档分类:建筑/环境 | 页数:约2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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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市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扬府规〔 2010 〕1号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我市规划管理审批行为,统一执行标准, 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是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04 年版)》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 适用于市区范围内各类规划编制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不适用于私有住房建设工程。老城区、风景区, 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要求确定其相关技术指标。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乡村住房建设和城市居民私房翻建规划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二章关于建筑容量控制的规定 建筑合理层高的界定 低层( 多层、高层) 住宅建筑层高 H≤ ( ) 米;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合理的层高 H≤ 米(大型公共建筑、公共共享空间等除外) 。 阁楼的南北檐口高度< 米, 檐口高度指阁楼室内地面至屋面与建筑主墙相交处的高度。 建筑底层设置的地上车库层高 H< 米。建筑层高高于合理层高应按不同比例折算计算虚拟建筑面积, 并按核算后的虚拟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 容积率计算详见第 条) 建筑面积的计算建筑面积计算应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GB/T50353-2005 )执行,同时要求: 阁楼层高在 米≤ H< 米之间的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层高 H≥ 米的算全部面积。 建筑底层檐廊有柱、平台和围护结构的, 按檐廊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仅有柱、平台、护栏、栏板而无外墙外窗的按檐廊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建筑底层架空、无围护结构, 并作为公共开敞活动空间,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内凹阳台水平投影面积≥8 ㎡或其进深> 2米(形状不规则的, 按其进深的平均值计算) 的算全面积(入户花园可参照内凹阳台执行, 入户花园或空中花园每套住宅只能设置一处);外凸阳台水平投影面积≥ 10 ㎡或进深> 2 米的算全面积。其它均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一户的阳台板相连的两个相邻阳台按一个阳台计算指标,并相应计算建筑面积。 二层设阳台位置的底层如不作为阳台, 无出入口的不计算建筑面积, 有出入口的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GB/T50353-2005 ) 条执行; 只要阳台上部有永久性顶盖,不论其高度,均作为阳台,不作为露台。 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 米的飘窗不计算面积;飘窗的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 米时,窗台至窗顶的净高> 米的飘窗,计算全部面积,窗台至窗顶的净高在 米≤H≤ 米之间的飘窗, 计一半面积, 窗台至窗顶的净高< 米的飘窗不计算建筑面积。 容积率的计算除以下规定情况外, 原则上容积率计算的建筑面积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GB/T 50353-2005 )执行。 阁楼檐口高度< 米,按 确定的阁楼建筑面积的一半计入容积率;阁楼檐口高度≥ 米, 按 确定的阁楼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商业用房、办公用房等公共建筑层高 H> 米,按 H/ × 建筑面积计算出虚拟建筑面积作为核算容积率的标准;如商业用房、办公用房独立隔断开间< 8 米,并且层高 <H≤6米, 按建筑面积的 2 倍计算出虚拟建筑面积作为核算容积率的标准。层高> 6 米,按建筑面积的 3倍计算出虚拟建筑面积作为核算容积率的标准。大型公共建筑、公共共享空间等除外。 低层( 多层、高层) 住宅建筑层高 H> ( ) 米,按 H/ ( )× 建筑面积计算出虚拟建筑面积作为核算容积率的标准。 建筑物底层设置的地上车库层高H≥ 米的, 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米≤H< 米的, 计算建筑全面积, 但不计入容积率;H< 米的, 计算 1/2 建筑面积, 不计入容积率。 地下及半地下室的顶板标高超出室外地坪标高≥ 米的,且层高 H≥ 米的,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顶板标高超出室外地坪标高< 米的, 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室外地坪标高按与建筑相接部分最低点计。 在鼓励利用地下空间的同时, 不应随意改变原有自然地形地貌。除规划有明确规定外, 不得通过覆土方式抬高室外地坪标高人为制造地下空间,否则视同地面建筑。 设有下沉空间的建筑, 下沉开敞空间平均进深≤ 米的,其迎向下沉空间的建筑内部空间按地下建筑面积计算; 平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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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