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贷款诈骗罪
2004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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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
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JournalofTi蛐jinAdnfinistrativeInstituteofPolitics&Law
试论贷款诈骗罪
古津贤,赵铭
(,天津300070;)
摘要:为维护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打击金融业务犯罪活动,修改后的刑法设立了"贷款诈骗罪".由于贷款诈骗罪
是一个新罪名,司法实践中"贷款诈骗"本身一些关键性问题,众说纷纭,,犯罪构
成,该罪与民事借贷纠纷的界限以及法人应成为贷款诈骗罪的主体进行了全面的论述,为进一步研究贷款诈骗罪进行
了有益的理论探索.
关键词:贷款诈骗;犯罪构成;民事借贷;法人;犯罪主体
中图分类号::A文章编号:1008—8393(2004)04—0017—04
近年来,贷款诈骗活动日益猖獗,严重扰乱了
国家金融秩序,给国家和有关金融机构造成巨大经
,加强金融管
理力度,保持金融活动的正常运行,打击金融业务
犯罪活动,修改后的刑法设立了"贷款诈骗罪".笔
者拟就贷款诈骗罪本身所涉及到有的关疑难问题,
略陈管见,以供商榷.
一
,贷款诈骗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国
家金融法规的管理规定,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
假理由,使用虚假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
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
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贷款诈骗罪的构成特征:
(一)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银行或
其他金融机构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金融管
理制度.
贷款是指作为贷款人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
构,给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
今天,各种经济体对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信贷资
金需求量日益增大,贷款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所起的
作用日益突出,特别是贷款在促进国民经济快速增
长,拉动市场,刺激消费,拓展经济领域新的增长点
等金融机构不仅通过发放贷款,参与企业流动资金
周转,支持企业购置固定资产和进行科学技术改
流通,在扩大内需的同时,加大对外出口力度,继续
增加国家外汇储备,进一步增强国民经济的综合实
,随着我国贷款金融业
务的迅猛发展,贷款诈骗的犯罪呈明显上升趋势,
不仅侵犯了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财产所有权,而且也
必然影响到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和其他金
和社会不法分子,内外勾结,共同实施贷款诈骗的
犯罪活动,使国家大量资产流失,形成名目繁多的
"不良债务",严重破坏了我国金融秩序的稳定,使
,严
为,同时侵犯了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所有权,以
收稿日期:2004—09—20
作者简介:古津贤(1963一),男,天津人,法学硕士,.
赵铭(1962一),男,天津人,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主要从事刑事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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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国家货币管理制度,具有比一般诈骗行为更大的
社会危害性.
(二)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
实践中构成本罪的,大多数是从事生产经营等经济
活动的人,他们具备一定的经济知识包括贷款业务
知识.
(三)犯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
,
金融机构申请贷款,也是融通资金进行有效生产经
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要件之一,就是行为人必须具
备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致于行为人非法占有贷款
是为了挥霍享受,还是为了转移隐匿,都不影响本
决生产经营的一时急需,以后还要想方设法归还贷
某企业为了改造,更新设备,厂房等固定资产投资,
以流动资金的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或者将以甲
项目为由的贷款,用于乙项目等都不能构成本罪.
之所以这样做,是为了重点打击那些主观恶性深,
社会危害性大,给国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贷款诈
骗犯罪分子,而对于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在申
请贷款时使用了欺诈手段,银行可以根据有关的规
定,给予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或者加收贷款
利率等方法予以处理.
(四)犯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
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
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首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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