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审议意见的督办
人大常委会工作监督要出成效,关键在于督办落实。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只有得到执行和落实,才能达到促进和推动工作的目的,才能有效维护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威和形象。常委会审议意见的落实办理工作是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延伸,是提高会议质量的重要环节。审议意见反馈给“一府两院”后,常委会要强化跟踪监督,一抓到底,直至抓出成效。审议意见交“一府两院”后,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一是督办机构。监督法第十四条规定“一府两院”应当将研究处理审议意见的情况由办事机构送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过程从人大常委会的角度来讲也就是督促落实的过程。因为研究处理过程中如果没有落实好审议意见或是未作充分的解释说明,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工作机构可以提出意见,承办单位应该按照提出的意见处理。福建省实施监督法办法则规定,审议意见和决议的督办反馈遵循对口负责的原则,明确了由与议题对口的工作机构及时了解掌握审议意见的办理情况,督促落实反馈。
二是督办时限。福建省实施监督法办法规定,“一府两院”应当自收到审议意见之日起九十日内,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委会提出报告。从规定可以看出,承办单位处理审议意见的整个时间为三个月,具体督办上,则要适当提前。专门委员会或工作机构应在审议意见交办45天后了解报告机关的研究处理情况,督促有关方面按照审议意见的要求进行整改,不能整改的,应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并及时向常委会汇报整改的进展情况,防止重审议检查,轻督促整改,
“议后就了”的情况发生。
三是督办方式。可采取听取汇报、实地察看、发督办通知等方式进行,及时掌握办理进展情况。对于一些重大问题或办理不力、督促不办的审议意见,可建议召开主任会议乃至常委会会议专题听取办理情况的报告,督促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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