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3- 合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京城机电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所属企业订立合同及与合同相关的法律行为,避免因合同行为所带来的风险和损失,加强合同管理,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规范的合同是指公司及所属单位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企业、控股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第四条企业负责人对本单位合同管理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第二章合同活动中应遵守的基本原则第五条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不论所有制性质、经济实力强弱,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平等的当事人之间享有对等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自愿原则。合同当事人通过协商,自愿决定和调整相互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 自愿选定签订合同的当事人;自愿决定补充或变更合同的有关内容;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等。第七条公平原则。签订合同的双方要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调整合同主体之间的关系,强调双方负担和风险的合理分配。第八条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以及合同终止后的全过程中, 都要诚实,讲信用,相互协作。第九条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第三章合同的订立第十条合同的订立是指两个或以上的当事人,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达成协议的民事法律行为。- 84- 第十一条为了避免不必要的合同纠纷,合同的订立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应包括: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 1)有形财产。指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有形物。如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货币与有价证券等;(2)无形资产。指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不以实物形态存在的智力成果。如商标、专利、著作权等;(3)劳务。指不以有形资产体现其成果的劳动与服务。如运输行为、保管行为、委托代理行为等;( 4)工作成果。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体现履约行为的有形物或者无形物。如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完成的建设项目、技术人员完成的研究开发成果等。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者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第十三条公司及所属企业应成立法律部门或小组负责合同的起草、审查和涉及合同纠纷的事务。第十四条合同订立的流程。业务部门起草——法律部门审查——部门负责人审查——部门主管领导审查——法定代表人审查——法人或授权人签字——盖合同专用单。公司及所属企业可根据本单位的业务情况,确定各类合同订立时的审批权限。变更合同的,应重新履行相关程序。第十五条各企业合同签订后,除业务部门留存一份外,另送交财务部门和法律部门各一份,作为监督合同执行的依据。第十六条按照业务性质和权利义务内容的不同,合同可分为: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 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等 15类合同。公司及所属企业可以根据单位的具体情况对合同进行分类。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十七条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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