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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6 2
: D 9 2 1 号
: 学
学 校代码 1 0 2 7 0分类号
硕 士专业学位论 文
行政合 同 中 行政优益权 的 法律规制
政 学 院
学院 : 铒 学 与 法
( )
法律硕士 法 学
专业学位 类别 :
专 业 领 域 : 行 政 法
研 究 生 姓 名 : 徐 梦 娇
: —
指 导 教 师 王J
0 1 8 4 1 5
完 成 日 期 : 2 年 月 日
上海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摘要
摘要
在服务型行政、参与型行政的背景下,行政主体以签订行政合同的方式实现
行政管理目标已经成为我国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和方式。目前我国行政合同
主要是在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在实践中也涵盖了很多不同
的领域,主要包括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征收补偿、政府采购等方面。作为一种新
型的行政管理方式,行政合同兼具有“行政性”和“契约性”双重属性,是公私
融合的产物。其与普通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为了更好地维护
公共利益、实现行政管理目标享有优越于行政合同相对人的优益权,这被称为“行
政合同中行政主体的行政优益权”,也就是说行政主体在行政合同中可以突破双
方当事人平等的地位单方的强制的对行政相对人采取一定的强制性措施。
本文首先从行政合同以及行政优益权的概念谈起,认为虽然学者对此持有不
同的观点,但是司法解释作为有权解释显然在界定行政合同的概念时更具有权威
性。笔者还认为虽然规范性文件中没有明确出现行政优益权等字眼,但是行政合
同的公法性质以及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决定了其在行政合同中有存在的必要性。
并且作为行政主体的一种特权,行政优益权还具有单方性、法定性、公益性以及
强制性等特征。
其次本文从我国行政合同中行政优益权的立法现状以及司法实践两方面入
手,进一步分析我国存在的一些问题。笔者发现尽管我国目前已经有一部分行政
优益权的内容在各类层级不同的规范性文件中有所涉及,但是显然这些规定还不
够深入细致,导致行政主体滥用行政优益权的现象频频发生,也使得在司法实践
中经常出现无法可依的情况。经过梳理笔者认为我国行政优益权在具体内容、行
使条件、程序控制以及事后救济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的问题。
最后笔者通过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结合我国的现实问题,提出了自己的完
善建议。我国行政合同中行政优益权制度的研究起步较晚,但是其他国家对于行
政合同中行政优益权的规定已经比较成熟。目前主流国家主要有两种理论,一是
以法国为代表的绝对行政优益权理论,一种是以德国、英国、美国为代表的严格
限制行政优益权理论。笔者认为我国不能完全照搬照抄他国理论,而是应当在吸
收他国优秀经验结合自身国情的情况下提出完善建议,主要包括明确行政优益权
的具体内容、明确行政优益权的行使条件、加强对行政优益权的程序性控制以及
完善事后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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