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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屋管理通告通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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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屋管理通告通告
出租屋管理通告范文一
为进一步加强本区的出租屋管理,消除出租屋消防和治安隐患,
区人民政府决定全面开展出租屋整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
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 xx 市城市规划条例》、《 xx 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xx 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辖区范围内的出租屋的管理,适用本通告。
二、市工商 xx 分局、区公安、国土房管、规划、卫生、环保、
城管、环卫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组织实施本通告。各街道办事处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出租屋的管理工作。
三、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在合
同签订之日起 10 日内,到区租赁管理所委托的各街道出租屋外来暂
住人员管理服务中心办理租赁登记手续 ; 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
应申报暂住登记或办理暂住证。
四、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
( 一) 未依法取得房屋权属证明的 ;
( 二) 属于违法建设的 ;
( 三) 属于危险房屋的 ;

( 四) 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 ;
( 五) 不具有房屋租赁证的 ;
( 六)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五、出租屋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消防安全整治:
( 一) 提供给承租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少于 3 平方米,且不得在
房间内设置住人阁楼和 3 层以上的床位 ;
( 二) 厨房应单独设置,房间墙体不得使用可燃材料 ;
( 三) 应设有直通楼房天面的楼梯,楼梯宽度不得少于 1 米,其中
楼高 3 层以上且居住 50 人以上的应设有 2 座楼梯 ;
( 四) 每个楼层及窗户、阳台的防盗均应设有安全出口,并保持畅
通; 面积 60 平方米以上的房间应设 2 个安全出口 ;
( 五) 按照建筑面积 50 平方米配置 1 个灭火器的标准配置灭火器
,并保持畅通 ; 楼高 6 层以上的出租屋还应同时在每个楼层明显易于
取用的地点设置室内消火栓 ;
( 六) 不得乱拉接电线和电器设备,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六、出租屋的业主是出租屋整体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出租屋的消
防安全负责,并承担安全整治责任。
出租屋业主应当与承租人以书面形式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范
围。
七、房屋租赁期间,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守治安、消防等法律

法规规定,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使用、修缮房屋,保证房屋使用安
全; 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非法活动 ; 不得擅自拆改、扩建房屋或者添加附属设施 ; 不得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等。
八、出租屋业主和承租人不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的、违反房屋租赁
、城市规划管理等法律法规的,由区公安、国土房管、规划、城管等
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九、凡在本区从事经营活动,必须依法持有有关证照。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无照从事经营活动。
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无照经营查处
取缔办法》的规定,对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
十一、出租屋业主为无照经营提供场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十二、出租屋业主和承租人应当在 20xx 年 11 月 20 日前按本《
通告》的要求进行自查和完成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的,将按照
本《通告》第八条、第十一条规定处罚。
十三、阻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本通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为

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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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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