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干部管理办法(试行)
冀信联发"2008"62号 XX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关于印发《XX省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省联社各办事处,石家庄、沧州、XX市联社,各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业务管理,防范信贷风险,省联社对原《XX省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冀信联发[2006]96号)进行了修订,并经省联社第一届理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八年四月日 主题词:省联社 信贷管理 规章制度 通知 抄报: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内部发送:省联社领导,省联社理事,各部(室、中心) 联系人:李淑芬联系 :0311-66009928XX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办公室2008年4月日印 (共印210份) -23社。其他接受邀请自愿参加社团贷款的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为一般成员社。 第九条社团贷款实行“谁营销、谁牵头、谁评审”的运行模式。 第二章社团贷款的借款人和贷款人 第十条社团贷款的借款人、贷款人,必须符合《贷款通则》中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第十一条社团贷款的借款人必须是农村信用社的优质客户,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在牵头社开立了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二)贷款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生产经营正常,经营业绩良好,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信用良好,无不良贷款记录; (四)能够提供充足、有效的担保; (五)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牵头社和一般成员社均是平等的民事权利和义务主体。 第十三条牵头社的权利是: (一)接受借款申请,负责贷前调查,拟定社团贷款总额及贷款种类; (二)负责向办事处(市联社)或省联社咨询社团贷款项目; (三)负责社团筹组工作,发送组团邀请及有关社团贷款材料等; (四)负责社团贷款协议的协商、起草和办理担保手续等; (五)组织召开社团会议,协商确定社团贷款有关事宜; (六)负责社团贷款协议签订后的组织与实施; (七)负责社团贷款的日常监督管理; (八)发生借款合同纠纷时,作为社团贷款成员社的诉讼代表人参与诉讼。 第十四条牵头社负有以下义务: (一)严格执行社团贷款协议,保证各成员社之间的利益,不得利用牵头社地位和便利损害一般成员社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按照社团贷款协议的有关规定,做好协议项下贷款的发放和贷款本息的收回; (三)设立社团贷款专户,将借款人支付的利息和归还的本金存入专户,并按比例及时划归各成员社; (四)实施对社团贷款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跟踪了解项目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向一般成员社通报和反馈有关情况; (五)办理一般成员社委托办理的有关社团贷款的其它事项。第十五条一般成员社的权利:
-67 (一)严格执行社团贷款协议,保障社团利益,公平地对待社团各参与社,不得利用牵头社(代理社)的地位损害其他成员社的合法权益; (二)开立专门账户管理社团贷款资金,统一为借款人划拨贷款资金; (三)建立社团贷款台账,对贷款本息的发放及收回进行逐笔登记,完善社团贷款档案; (四)向借款人派驻专门客户经理(信贷人员),统一负责贷后管理,对社团贷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落实各项措施,核实借款人财务状况、还款能力、还款意愿等有关事项,定期收集并及时、全面、真实地向成员社通报社团贷款的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各成员社的咨询与核查; (五)计算、划收贷款利息和费用,回收贷款本金,并按协议约定划转到各成员社指定账户; (六)对贷款可能出现的风险,及时向成员社进行通报,必要时,提议召开社团会议共同提出解决措施; (七)根据社团会议决定,管理、清收或处臵所形成的不良贷款,积极协助成员社采取保全措施,督促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 (八)办理成员社委托办理的有关社团贷款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三条社团贷款收回 借款人直接向牵头社(代理社)归还贷款本息。牵头社(代理社)收到借款人归还的各期贷款本息后,应严格执行协议约定,在规定时限内,按照各成员社承担的贷款比例及时将资金划付各成员社账户。牵头社(代理社)不得擅自截留或挪用借款人归还的社团贷款资金。
第二十四条一般成员社对社团贷款的审批权限不受上级核定审批额度的限制,审批部门为县级联社信贷业务审批委员会,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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