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构成及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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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要点
本章阐述了医疗事故构成的条件和医疗事故鉴定的程序及方法。对医疗事故与医疗损害的关系进展了分析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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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医疗事故的构成
医患纠纷进入司法程序以后,经常会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是属于医疗事故,医院予以赔偿;另一种是不属于医疗事故,医院因存在医疗损害也需要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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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医疗事故的构成
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定医疗事故必须具备以下五个要件,缺一不可。否那么就不属于医疗事故。
其一 责任是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导致了不良后果,才能称作医疗事故。
其二 有错误的医疗行为,医疗事故的归责原那么是采用过错责任原那么,但凡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规章、部门规章、诊疗护理规章和常规的医疗行为,均属于错误的医疗行为。给患者造成损害,其性质就转化为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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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医疗事故的构成
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定医疗事故必须具备以下五个要件,缺一不可。否那么就不属于医疗事故。
其三 造成了患者人身损害后果,如死亡、残废、组织损伤、功能障碍等。
其四 错误的医疗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必然因果关系。
其五 责任人主观上过错的根本形态是过失,而不是成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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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医疗事故的鉴定
发生严重医疗事故之后,如经过医患间交流沟通无法达成谅解,行政调解无效,就可能要运用司法程序解决。司法解决的前提是要先对其性质进展认定,以分清责任是非,根据事故的性质后果及责任,追究当事者责任。法律有医疗事故罪,判定的方法就是医疗事故技术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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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医疗事故的鉴定
一 重大医疗过错的鉴定
医患纠纷发生后,如果双方对纠纷的性质或解决结果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就需要由法定人员组成的机构通过调查研究、讨论分析、判定性质,做出科学的、客观的结论,这一过程称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其组织机构称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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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医疗事故的鉴定
〔一〕鉴定机构
1 机构设置
按照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方法?的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组织和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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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医疗事故的鉴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为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设区的市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收辖的县级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专家鉴定组进展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争议,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商请中华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独立进展,任何其他的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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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医疗事故的鉴定
2 专家库的建立
医学会应当依据学科专业组名录设置学科专业组,并将其输入专家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需要确定数量人员,一般任期每届为4年。每次的鉴定,医学会可以对本专家库,学科专业组予以适当增减和调整。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安康状况能够胜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法医也可以受聘进入专家库。具备上述条件,且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成为专家库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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