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招标投标法律风险防范培训
第一页,共56页。
目录
一、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标准
二、法定招标范围与组织形式
三、招标阶段的法律风险防控
四、投标阶段的法律风险防控
五、开标与评标阶段的法律风险防控
六、定标与合同谈判阶段的法律风险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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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招标阶段的法律风险防控
招标阶段的主要法律风险点:
招标条件不具备的风险
招标形式不合法的风险
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的风险
招标文件编制、修改、发出的风险
资格预审和工程踏勘中的风险
擅自终止招标的风险
招标单位人员泄露保密信息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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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条件不具备的风险
招标通常需要具备的条件:
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已经履行核准手续
有招标所必须的相关资料
有相应的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其他条件
招标条件不具备进展招标的法律后果:
有关行政监视部门责令改正,根据情节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招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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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形式不合法的风险
招标形式: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国家重点工程、地方重点工程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家开展方案部门或者地方省级政府批准,可以进展邀请招标。
擅自进展邀请招标的法律后果:
有关行政监视部门责令改正,根据情节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招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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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形式不合法的风险
风险防控:
〔1〕尽量通过公开招标进展,需要采用邀请招标的,应经有关部门批准;
〔2〕为简化程序,建议在工程申请报告中明确招标方式,以获得一次性批准,或以打包的方式向有关部门申请;
〔3〕如果获得国家发改委等政府部门审批较困难,可以争取获得省级招标管理部门或集团公司的批准,以减轻招标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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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的风险
主要表现形式:
不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同样提供与招标工程有关信息;
不根据招标工程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设定资格、技术、商务条件;
以获得特定区域、行业或者部门奖项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要求提供与投标或者订立合同无关的证明材料;
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者生产供给者;
限制投标人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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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的风险
法律后果: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风险防控:
防止有意或无意的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的情况;
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发出前经法律人士审核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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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要求
不得有歧视待遇;适当,不宜过高或过低
工期要求、质量要求
明确具体,并作为实质性要求
投标报价
报价方式、报价格式、价格风险范围、超出风险范围的调整方法
招标范围
明确具体,防止范围不清导致投标人报价不一致
投标保证金
金额、形式、没收条件、退还时间〔防止中标人放弃中标工程、拒签合同等〕
招标文件组成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招标文件编制、修改、发出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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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编制、修改、发出的风险
〔3〕评标标准和方法——根据工程特点设置,以使中标人符合预期
〔4〕主要合同条款——参照范本、尽可能使条款有利于自己、范围
明确有操作性、合理设置违约责任
〔5〕技术要求——明确具体,对于关键的技术指标应以醒目方式标
注,并作为实质性要求
〔6〕投标文件格式——如报价表格式、履约保函格式等,也是非常
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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